燃氣用戶安全用氣須知(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09 15:05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燃氣是一種高效、環保的能源,但燃氣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若使用不當容易導致事故發生。為進一步提升燃氣用戶用氣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用氣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下燃氣用戶安全用氣須知請一定要掌握:
一、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管理
新建居民用戶管道燃氣工程應當嚴格落實建筑設計和燃氣工程相關技術標準,確保用氣場所通風良好、符合安全用氣條件,依法依規設計使用用氣安全裝置“三件套”(符合標準的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自閉閥、智能燃氣計量表)。
深圳正逐步推廣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器+緊急自動切斷閥并實現聯動”或具有智能感知、智能監測和智能關閥功能的新型用氣安全裝置,建議燃氣居民用戶選裝。
二、鼓勵既有建筑加裝用氣安全裝置
(一)對于既有建筑燃氣居民用戶,由各區政府(含新區、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和市燃氣集團逐步更換金屬連接軟管和智能燃氣計量表。深圳鼓勵既有建筑燃氣居民用戶在戶內燃氣管道加裝自閉閥、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等用氣安全裝置。
(二)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既有建筑燃氣居民用戶,參照《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的有關技術要求,鼓勵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既有建筑居民用戶在戶內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器+緊急自動切斷閥”并實現聯動。
三、出租屋燃氣使用安全責任
(一)出租人應當履行的燃氣安全責任
1.應當確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燃氣燃燒器具處于適租狀態。
2.應當將主管部門或者燃氣企業制定的用戶安全用氣指引和安全用氣手冊內容告知承租人。
3.發現承租人有違反燃氣安全規定行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時報告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
4.承租人向燃氣企業提出繳費申請并辦理繳費手續的,出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于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標準向承租人收取燃氣費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氣使用費、管理費、代繳費等不合理費用。
(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燃氣安全責任
1.承租人應當承擔燃氣使用安全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入住和搬離房屋時,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對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相關設備安全情況進行確認。
【政策相關小知識】
根據2023年1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加強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本質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用氣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作了如下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告知管道燃氣企業,配合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損壞燃氣管道及設施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企業,或者向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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