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需要公示哪些內容?未公示要承擔什么責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30 09:05來源 : 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況:(一)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及結余情況;(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三)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情況;(四)其他有關業主共有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業主大會違反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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