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行為禁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31 14:21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資金;(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等共有物業用途;(三)違規泄露業主信息;(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依法追回,給予警告,并處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等共有物業用途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泄露業主信息的,由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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