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對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問題的答復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對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問題的答復
外經貿法函字〔1996〕第66號 1996年10月31日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你委津經貿資管字(1996)第172號文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本條所說的“對外抵押”,是指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包括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公司或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抵押。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必須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如期繳付出資;
二、企業抵押貸款后,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三、抵押期限不超過企業經營期限。
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審批機關應當要求申請抵押的企業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的申請。該申請應說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權人名稱并做如下保證:在提交本申請之前,該抵押物未曾設立擔保物權;或該抵押物曾設立了擔保物權,但該企業已將有關事實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權人;
二、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有關抵押物的產權證明;
六、企業董事會或其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同意抵押企業財產或者權益的決議;
七、抵押合同副本。
審批機關對上述文件審核無誤后,可向企業做同意批復并抄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外匯管理機關。
請你委遵照執行,如有問題,及時請示。
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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