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有關事項的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1-23 00:00來源 :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有關事項的規定
各駐外使(領)館:
根據《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我國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應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并作為商務部核準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一項重要參考內容。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執行,商務部、外交部聯合制訂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有關事項的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可徑與商務部聯系(聯系人:孫敬東、李健;聯系電話:0086-10-65197482;傳真:0086-10-65197481)。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我國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按照投資所在地所屬轄區(領區)事先征求駐外經商參處(室)的意見。駐外經商參處(室)在駐外使(領)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有關意見的回復工作。
二、駐外經商參處(室)應對下列征求意見函予以受理和回復:地方企業由省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征求意見函;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向駐外經商參處(室)發出的征求意見函;尚未與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其主管部門發出的征求意見函;商務部(合作司)在必要時發出的征求意見函。
三、駐外經商參處(室)應主要從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政策法規、安全狀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我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合理布局和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我國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由企業自行負責。駐外經商參處(室)在提出意見和建議時,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駐外經商參處(室)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并抄送商務部(合作司和相關地區司)和外交部(政研司和相關地區司)。如征求意見函涉及可能影響雙邊關系的重大境外投資,駐外經商參處(室)應報請駐外使(領)館后再行回復。回復意見應明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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