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30 10:51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區各幫扶成員單位、福田區慈善會:
經區政府批準,現將《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印發給貴單位。執行中如有問題,請逕向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30日
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保障捐贈人、受贈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意見》《深圳市“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福田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每年6月30日為“廣東扶貧濟困日”。“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是10月17日全國“扶貧日”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動、社會實施、扶貧濟困、共促發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進廣東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的全省性扶貧濟困活動。
第三條 福田區對口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合作,負責活動的執行實施;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受贈人是指福田區慈善會或經福田區政府授權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使用人是指捐贈財產使用計劃的具體執行、實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贈財產的幫扶對象。
捐贈財產是指受贈人在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中接收的捐贈資金、無形資產、固定資產,以及福田區對口幫扶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接收的開展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確實需要的物資。
第五條 捐贈應當遵循自愿和無償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六條 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愿,專項專用,確保公益性,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七條捐贈財產的幫扶對象和使用范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用于與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工作無關的項目。捐贈財產的使用范圍:
(一)非定向捐贈財產
重點支持福田區對口受援地區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及鄉村振興工作項目。用于對口受援地區產業項目建設,教育、基本醫療保障,建檔立卡已脫貧人口發展生產、提高技能,補助農村建檔立卡已脫貧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個人繳費及重大疾病救助等,以及改善對口受援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等。
(二)定向捐贈財產
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引導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主要投向以下幾個方面:
1.直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及促進鄉村振興幫扶對象增收的項目。主要包括:
(1)支持幫扶對象發展生產。包括支持幫扶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服務等。
(2)支持幫扶對象提高技能。包括農民適用技術培訓和科技幫扶培訓、促進建檔立卡已脫貧家庭子女就業等。
(3)為幫扶對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已脫貧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已脫貧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貸款貼息,對建檔立卡已脫貧戶及直接吸納已脫貧戶務工、參股、帶動增收效果好的農業龍頭企業、鄉村振興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組織和種養大戶等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及鄉村振興貸款給予貼息和擔保風險補償金,對參加農業保險的已脫貧戶自行負擔的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等。
(4)建立資產收益幫扶機制。包括設施農業、林業、養殖、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產業項目形成資產,將收益分給建檔立卡已脫貧戶,具備條件的折股量化給已脫貧村和建檔立卡已脫貧戶等。
2.用于建檔立卡已脫貧人口的教育、基本醫療保障。對就讀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全日制本、專科教育階段的建檔立卡已脫貧戶子女給予生活費補助;補助農村建檔立卡已脫貧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個人繳費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3.用于建檔立卡已脫貧家庭的危破住房改造補助。
4.圍繞改善各對口受援地區農村中已脫貧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已脫貧村村組道路等。
第八條 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接收捐贈財產到賬、交付或使用年度統計的起止時間為當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符合“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項目以及經批準實施的其他捐贈項目的捐贈財產,納入當年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統計。
捐贈人捐贈財產分年度交付的,以當年實際捐贈交付數額統計入賬。
第二章 募捐和捐贈
第九條 受贈人可根據當年“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需求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等形式的募捐活動;非受贈人開展上述活動,應當會同受贈人共同進行。
第十條 受贈人在開展募捐時,應當在舉辦活動7天前向社會公開包括下列內容的募捐方案:
(一)受贈人的名稱、地址、銀行賬號等;
(二)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
(三)募捐的方式;
(四)募捐財產的使用方向及計劃;
(五)受益人或者資助項目名稱及申請程序;
(六)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募捐活動方案公開前應當報送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審查同意,并報送福田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捐贈人可以選擇符合其意愿的受贈人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二條 捐贈人捐贈時可以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捐贈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內容具體詳盡,包括但不限于約定捐贈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額、質量、兌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使用人、受益人。征得捐贈人同意,受贈人應當在捐贈協議簽訂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協議相關內容。
捐贈人應當誠信捐贈,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捐贈人不能按時履行捐贈協議或捐贈承諾的,應當及時向受贈人說明情況并協商簽訂履約補充協議。如原協議已向社會公布的,補充協議也應向社會公布。捐贈人不能按時履約又不及時向受贈人說明情況并簽訂補充協議的,受贈人可向捐贈人發出捐贈款物追索通知書。對屬于公開募捐的,追索通知書送達30日后,捐贈人仍不履約的,受贈人可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將捐贈財產捐贈給受贈人,由受贈人協助完成工程項目;也可以將捐贈財產直接捐贈給受益人進行工程建設,工程竣工后再整體捐贈給受贈人。
捐贈人捐贈整體工程的,按以下辦法完善捐贈手續:
(一)捐贈人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捐建工程項目價值評估報告,受贈人憑該評估報告核算該捐贈工程項目的價值統計入賬,出具捐贈專用票據給捐贈人,捐贈人憑專用票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捐贈人不愿意對捐贈工程項目價值進行評估并放棄享受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捐贈人應當提供捐贈工程項目的協議書、結算書等有效證明資料,受贈人憑該有效證明資料核算捐贈工程項目的價值統計入賬,出具捐贈專用票據,該專用票據上注明不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
(三)捐贈工程項目由兩名以上捐贈人出資興建的,經上述辦法核算捐贈入賬價值后,由受贈人根據各捐贈人原協議出資額,分別出具捐贈該項目的捐贈專用票據,捐贈專用票據的合計價值不得超過捐贈入賬總價值。
第十四條 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和物資的,應當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值的,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符合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的需要,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制品,還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捐贈物資的評估、清洗、消毒、倉儲、搬運、運輸以及過期物資處置等費用由捐贈人承擔。
第十五條 受贈人接收外匯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境外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開展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募捐,不得下達個人、單位捐贈指標;不得從個人或單位賬戶中強制直接扣款;審批辦證和學生入學等,不得以捐款為條件,不得同時舉辦捐款活動;不得將捐贈情況作為干部職工晉級、提拔條件。
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受贈人應建立專項賬目接收捐贈,為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接收社會捐贈專用票據,并將相關專用票據及時送達給捐贈人。
第十八條 受贈人應按照捐贈人或者捐贈協議要求撥付至指定賬戶,最后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備案。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在銀行設立專項賬戶,管理捐贈款。捐贈物資應分類登記、妥善保管,按協議規定及時送達受益人。對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可依法調劑或變賣,所得收入須用于捐贈目的。
第二十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受贈財產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捐贈財產除用于受益人或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財產由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依據當年受益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用款申請(申請文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背景、建設內容、預期效益、經費預算等)向區政府呈報用款請示,100萬元以下報區政府分管鄉村振興工作的區領導審批;1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的,經區政府分管鄉村振興工作的區領導同意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500萬元(含)以上的,經區政府分管鄉村振興工作的區領導和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報區委主要領導審批。
捐贈財產使用人、受益人或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確需變更,應向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提出申請,經福田區對口幫扶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二條 捐贈人定向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和使用人應按照捐贈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贈財產。定向捐贈財產按以下辦法使用管理:
(一)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據捐贈人指定的項目,向受贈人提出用款申請,受贈人根據捐贈人意愿和捐贈協議約定內容進行審核。對符合捐贈人意愿和協議約定內容的項目,由受贈人根據捐贈財產實際到位數額,一次性或按項目進度直接撥付捐贈資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賬戶,并將結果抄送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
(二)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變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確需變更,應由受益人向受贈人提出變更理由和新的項目使用方案的申請,由受贈人商捐贈人同意并變更捐贈協議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福田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中向本單位或由本單位動員募集的定向捐贈財產,可優先用于本單位定點幫扶任務。
福田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扶貧濟困日活動中動員募集的非定向捐贈財產,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管理。
第二十四條福田區各部門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期間產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各部門在本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確有不足的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追加安排。
第二十五條受贈人承擔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有關工作產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過財政撥款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從捐贈款項中提取工作經費。
受贈人開展項目活動必要成本支出,包括:
(一)相關信息發布、宣傳、表彰、購買服務等費用;
(二)工作人員在活動服務期間交通、通訊、接待、出差住宿等費用;
(三)義演、義賽、義賣、義拍的場地租賃等費用;
(四)接受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專項審計產生的費用;
(五)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歷年福田區“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沉淀非定向捐贈財產,經受贈人審核確認后,納入當年非定向捐贈財產范圍使用,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加強對受贈人、使用人的監督管理;受贈人、使用人和受益人應當自覺接受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及福田區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應嚴格做好捐贈到賬、統計和撥付工作,并按照“誰接收、誰統計、誰使用、誰跟蹤、誰公開”的要求,及時做好捐贈接收統計、使用安排、跟蹤落實及相關信息的公開,自覺接受福田區監察、審計機關依法對募集款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按規定通過海報、報刊、廣播電視或互聯網等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年度募捐情況,賬務應細化到“目”。
第二十九條 使用人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捐贈財產使用計劃,定期向受贈人報告執行情況;應當建立捐贈財產使用明細臺賬,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應當按照捐贈財產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捐贈財產使用的管理。
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使用人、受益人或使用單位應當將剩余的捐贈財產退回受贈人。受贈人應當按捐贈人意愿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范圍使用剩余捐贈財產。
第三十條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應及時收集、匯總扶貧濟困日活動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捐贈財產接收、使用信息。
第三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使用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未按照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可要求受贈人或使用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向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反映,或向福田區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使用捐贈財產的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進行評估和審計;審計、評估費用可列入活動成本;審計、評估信息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憑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受贈人開具的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深圳市接收社會捐贈專用票據,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前扣除政策優惠。
境外向受贈人捐贈的物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四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捐贈,對有突出貢獻的予以通報表揚。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將每年定期向市級相關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捐贈企業和個人,參加“廣東扶貧濟困紅棉杯”和“優秀團隊(項目)”認定評選活動,在征求捐贈人同意后,由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進行通報表揚。
捐贈人捐贈的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的項目,可由捐贈人提出項目的名稱,報項目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對受贈人的授權;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捐贈財產的;
(二)對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實、不及時、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時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隱瞞、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貪污捐贈財產的;
(五)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對有第(四)項行為的,應責令退還有關財產,將有關財產按原捐贈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可要求使用人退還所使用的捐贈財產給受贈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執行使用計劃;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使用捐贈財產及接受監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貪污捐贈財產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捐贈活動中,捐贈人有逃匯、騙購外匯或偷稅、逃稅等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福田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福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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