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4.《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5.《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 6.《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7.《福田區黨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理工作職責規定》 |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2.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3.參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環節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4.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定期對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評估,實施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別化監管。 5.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 6.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日常監督檢查時,按照一定比例隨機確定待查生產經營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7.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8.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重大危險源備案服務。 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備案服務。 10.建立民爆行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產舉報投訴機制。 11.參加民爆行業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 1.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可以聯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在重要場所、崗位或者部位安裝監控設備設施,采集相關信息,實現在線監控監測,但是不得侵犯生產經營單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外,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