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實行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3-29 00:00來源 : 區公安分局
一、為加強公共娛樂服務場所(以下簡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人民警察法》,結合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場所是指各類為公眾提供休聞、娛樂、健身服務的場所。
三、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縣、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歸口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場所的開業提出治安審核意見,報上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轄區場所的基本治安情況作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派出所所長、責任區民警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紀律。派出所負責人和責任區民警對轄區內場所的治安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六、公安派出所對發生在場所的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發現和打擊,并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對治安秩序混亂和存在治安隱患的場所,要及時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超出派出所法定權限或查處難度大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由上紐公安機關查處。
七、上級公安機關接到公安派出所請求查處場所治安問題的報告后,要立即組織人員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通知派出所。對不采取查處措施或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上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采取對場所明察暗訪等方式強化對派出所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派出所的工作情況,提出獎懲意見。
九、公安派出所因管理不力,致使轄區內場所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制販傳播淫穢物品、吸販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的,按下列規定追究派出所負責人和責任區民警的責任。
(一)對群眾舉報不予核查或對場所內存在的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場所因治安問題被上級公安機關直接查處的,派出所負責人、責任區民警離崗培訓。培訓結束后,原則上不得回原崗位工作。
(二)轄區內場所一年內被上級公安機關直接查處兩次以上的,撤銷該轄區公安派出所負責人的職務。
(三)公安派出所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查處場所治安問題決定或命令的或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上級公安機關要依照《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停止派出所負責人和責任區民警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予以禁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公安派出所民警參與或變相參與場所經營、充當后臺和“保護傘”或借工作之便敲詐勒索、索賄受賄或違法實施處罰、收取費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直至給予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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