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深圳市福田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60%以上、具備代建基本條件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 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和培訓教育用房等;
(二) 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 舊城(村)改造項目;
(四) 環境保護、市政道路、地質災害防治等公用事業項目;
(五)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關部門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代建職責。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代表區政府實施委托代建管理。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五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作為委托單位,負責實行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單位應通過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政府各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此項工作。
第七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由代建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實施管理。
第八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經區政府批準,委托單位與代建單位雙方簽訂相關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條 代建項目經區政府確定后,應制定具體代建項目的代建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代建單位和委托單位職責
第十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工作可分兩階段實施:
(一) 項目前期代建階段。項目前期代建階段工作為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申報建設用地、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設計及擴初設計直至投資計劃批準階段的代建工作;
(二) 項目建設施工管理代建階段。項目建設施工管理代建階段工作為根據批準的投資計劃,對項目施工圖設計、報建,施工、監理直至竣工驗收階段的代建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既可以委托不同的單位分階段進行代建,也可以委托同一個單位負責以上兩個階段的代建,即全過程代建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必須是具有較高資質、誠信度高和履約能力強的法人機構。
第十三條 前期階段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建設用地選址、申請,環境評估、地質災害評估及報批,申辦用地方案圖,申辦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 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委托單位確認后,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
(三) 組織建筑方案設計招標;
(四) 洽談與簽訂工程地質勘察、規劃設計合同,并將合同報委托單位備案;
(五) 負責建筑方案與擴初設計,經委托單位確認后,辦理報建、報批手續;
(六) 編制項目概算,并報委托單位確認,協助委托單位申報項目投資計劃;
(七) 負責場地拆遷工作;
(八) 負責項目擴初設計階段前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 組織施工圖設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有關報建手續;
(二) 組織施工、監理和工程建設設備、材料的選購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委托單位備案;組織開展對建設項目的投資、進度、質量等工作的全面管理;
(三) 負責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設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并將相關合同報委托單位備案;
(四) 負責向審計機關申報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等的審計工作;
(五) 負責提出年度建設資金需求,協助委托單位申報投資計劃,按項目進度向委托單位提出用款計劃申請,向政府相關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并按月向委托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 組織工程中間驗收,會同委托單位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七) 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委托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審計,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委托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全過程代建單位的職責:負責前期階段代建單位和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項目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 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二) 組織及協調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簽訂用地合同及其他有關前期工作(從項目的申請立項至投資計劃下達完成);
(三) 辦理項目投資計劃,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規劃、國土、施工、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等審批手續;
(四) 審核項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五) 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六) 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
(七) 協調代建單位開展施工、監理和建設設備、材料等招標工作;
(八) 監督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工作,協調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區政府確定代建單位的選定方式和代建范圍(分階段代建或全過程代建)。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計劃,通過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具備條件的代建單位,委托單位與代建單位雙方簽訂《建設項目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簡稱《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提供不超過相應代建階段工程概算投資10%的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條 前期階段代建單位應遵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投標,并按照《代建合同》開展前期工作,深度和要求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投資的3%或建筑面積超過批準面積的5%,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委托單位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進行審核、批復。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對項目施工、監理和建設設備、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并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計劃,進行施工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按期交付使用。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計劃。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由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確認,報委托單位審批后,再按有關程序向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報審。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項目投資計劃批準之日起,項目前期階段代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委托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應在三個月內交付委托單位使用,并在一年內按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委托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給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確定后,必須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嚴禁向他人轉包或分包該項目。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按法律法規以及現行的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實施,區政府各職能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對代建項目進行管理,區人大依法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委托單位按合同規定對代建項目實施管理。
(一) 區發展計劃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批復,并依據區人大審議批準的投資將計劃下達給委托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款。
(二) 區財政局根據總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按照《代建合同》和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款;組織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三) 區審計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全過程實施審計監督。
(四) 區建設局依法對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證,監督工程建設質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 區環保局依法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環保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六) 區政府采購中心按有關規定對項目代建單位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物資、材料采購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七) 委托單位按照《代建合同》對代建項目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 區監察局依法對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前期費用由前期階段代建單位管理,并納入項目總投資計劃中。《代建合同》簽訂后,根據合同規定,區發展計劃局將前期資金計劃下達給委托單位;前期階段代建單位應將本階段的有關合同報委托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施工階段建設資金由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負責管理。《代建合同》簽訂后,區發展計劃局根據國家和市、區政府有關規定,批準該項目正式年度投資計劃,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監理單位確認后,報請委托單位審批。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撥款。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后,由項目代建單位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內容包括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區審計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后,向項目代建單位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同時抄送項目委托單位。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深圳市的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賬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費,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區政府批準后,在《代建合同》中體現。
第三十三條 前期階段代建單位應每月向委托單位報送《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月報》,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應每月向委托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分別報送《項目進度月報》,監理單位應每月向委托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分別報送《項目監理月報》。
第三十四條 區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進行稽查、評審、審計和監察。
第五章 獎懲規定
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等工作,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規避招標的,由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在稽查、評審、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委托單位有權停止合同執行和資金撥付,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賠償。
第三十六條 項目前期階段代建單位未能恪盡職守,導致前期工作質量缺陷造成工程損失的,應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取消該單位參與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階段代建資格。
第三十七條 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將從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抵扣;履約保函金額不足抵扣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費;履約保函金額和項目代建費總和不足抵扣的,由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補償。同時,取消該單位參與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資格。
第三十八條 全過程代建單位未能履行《代建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并經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批準后,如建設施工管理階段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經區政府批準,可在結余資金中按一定比例對建設施工管理階段代建單位進行獎勵,具體辦法在《代建合同》中體現;如竣工財務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經區政府批準,可在結余資金中按一定比例對全過程代建單位進行獎勵,具體辦法在《代建合同》中體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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