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12 00:00來源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進一步落實社會投資決策自主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投資項目,是指國內企業和在深圳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下統稱項目單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資金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項目單位開展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前,向備案機關告知投資項目信息,備案機關依照國家、省和本市的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對符合備案范圍的投資項目予以確認,并進行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的行政行為。
上述所稱備案機關,是指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市、區(含新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社會投資項目除以下投資項目外,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管理:
(一)《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中明確需報國家、省核準或備案的項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限制類、禁止類項目;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類、淘汰類項目;
(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的項目;
(五)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項目。
第五條 需報國家、省備案的項目,經市備案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省備案。屬我市備案權限內的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備案機關進行備案;項目建設地址跨區的項目由市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六條 項目備案實行標準化、信息化管理。項目單位通過互聯網登錄“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核準備案系統”),填寫《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申報表》(見附件1),申請項目備案。
第七條 備案機關對申請備案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本辦法第四條的備案范圍進行復核。
第八條 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見附件2),并同步上傳到“核準備案系統”。項目單位可通過“核準備案系統”下載《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或憑有效證件到備案機關所在地行政服務機構領取;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備案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報國家、省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第九條 經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程序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名稱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發生變化;
(四)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五)總投資超過原申報投資額20%及以上;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應當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屆滿時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可在備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備案機關提出一次延期申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程序通過“核準備案系統”進行網上延期登記。
第三章 備案效力
第十一條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自發放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2年內未開工建設且未進行延期登記的,《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手續與項目環評審批、用地預審、節能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審查等事項并聯辦理。對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準予備案的項目,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后續用地審核、林地審核、施工許可、外匯管理、海關等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以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手續的,備案機關應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市、區備案機關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社會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單位不依法辦理項目備案手續、不按照項目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備案機關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建立備案機關、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安全生產、消防等部門之間的項目單位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項目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報國家、省備案的項目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試行辦法》(深府〔2009〕8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申報表(略)
2.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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