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5-12 00:00來源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管理,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投資項目,是指國內企業和在深圳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等(以下統稱項目單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資金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準入指引目錄(201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中明確需核準的以下項目,依照本辦法實行核準管理:
?。ㄒ唬┬鑸髧?、省核準的項目;
?。ǘ﹪野l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中列入深圳市核準目錄的限制類項目;
?。ㄈ┱加蒙钲谑谢旧鷳B控制線內土地的項目;
?。ㄋ模﹪摇⑹『褪辛碛幸幎ǖ捻椖俊?/p>
第四條 需報國家、省核準的項目,經市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省核準。屬我市核準權限的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區核準機關進行核準,項目建設地址跨區的項目由市核準機關進行核準。
前款所稱核準機關,是指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包括市、區(含新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章 核準程序
第五條 項目核準實行標準化、信息化管理。項目單位通過互聯網登錄“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核準備案系統”)申請核準,填寫《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申報表》(附件1)。項目單位提交核準申請時,需同步上傳以下資料:
?。ㄒ唬╉椖可暾垐蟾?;
(二)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ㄈ﹪摇⑹『褪蟹煞ㄒ幰幎ǖ钠渌牧?。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繂挝患皵M建項目情況;
(二)集約用地、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三)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ㄋ模┙洕蜕鐣绊懛治觥?/p>
第七條 核準機關在核準項目時,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ㄒ唬┓虾藴使芾矸秶?;
?。ǘ┓习l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以及《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2013年本)》的規定;
(四)符合能源節約等要求;
?。ㄎ澹┓蠂摇⑹『褪杏嘘P法律法規。
第八條 核準機關在核準項目時,認為有必要,可在3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九條 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核準機關的征求意見函后5個工作日內,向核準機關書面反饋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對符合核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8個工作日內出具《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附件2);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8個工作日內將不予核準的理由書面告知項目單位;報國家、省核準的項目,市核準機關應在8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8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核準機關委托評估、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一條 核準機關在出具《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時,應同步上傳到“核準備案系統”。項目單位可通過“核準備案系統”下載《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或憑有效證件到核準機關所在地行政服務機構領取。
第十二條 經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向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ㄒ唬╉椖棵Q發生變化;
?。ǘ┙ㄔO地點發生變化;
?。ㄈ┩顿Y方發生變化;
?。ㄋ模┲饕ㄔO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ㄎ澹┛偼顿Y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嘘P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應當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項目在核準有效期屆滿時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可在核準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向核準機關提出一次延期申請,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延期的有效期為2年。
第三章 核準效力
第十四條 《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自發放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2年內未開工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對未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準予核準的項目,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核、環評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查、施工許可、海關、外匯管理等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的,核準機關應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核準機關按照“誰核準、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社會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單位未依法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未按照項目核準內容進行建設的,核準機關應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建立核準機關、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安全生產、消防等部門之間的項目單位核準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項目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需報國家、省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試行辦法》(深府〔2009〕82號)、《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試行辦法》(深府〔2009〕10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申報表(略)
2.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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