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26 16:18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數字金融企業、金融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業務創新、模式創新,推動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推進金融+AI應用場景在福田區快速落地,我局制定了《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6日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數字金融企業、金融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業務創新、模式創新,推動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推進金融+AI應用場景在福田區快速落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推動數字金融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等九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數字金融大文章 支持打造“數字中國”深圳樣板的實施意見》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現結合福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評定工作由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局”)統籌負責,由區發展改革局與深圳市金融科技協會組建評定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項目類別設置
第三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設置綜合創新項目、特色應用項目、數字化轉型先鋒者、新銳科技企業,具體如下:
(一)綜合創新項目:卓越項目1個,支持100萬元;杰出項目2個,各支持50萬元;優秀項目10個,各支持20萬元。
(二)特色應用項目:杰出項目2個,各支持50萬;優秀項目6個,各支持20萬元。
(三)數字化轉型先鋒者6名,各支持20萬元。
(四)新銳科技企業4名,各支持20萬元。
以上各類項目評定可缺額,不得超額。
第三章 申報主體及條件
第四條 福田區內、區外的數字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涉及數字金融業務的相關單位均可申報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合作單位應就申報主體、項目權屬、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達成一致意見。項目存在上述爭議的,其申報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報綜合創新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運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創造新的模式、流程或產品,對現有金融業務帶來可持續的效率提升、成本降低、價值增長、顯著經濟效益等效果。
(二)項目原則上應為近3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已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或投入實際應用1年以上。對于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向市場推出或投入實際應用的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至6個月以上。
(三)項目滿足監管合規要求,有完善的風險管控措施,且在權屬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爭議。
第六條 申報特色應用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聚焦包括但不限于金融+AI、數據要素、跨境金融等金融領域細分場景的技術創新應用落地,突出算法、模型或系統等技術的突破性和原創性,有效解決特定場景痛點,并具備可驗證的實踐成果、應用場景適配性及實用價值。
(二)項目原則上應為近1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已向市場推出3個月以上或投入實際應用滿3個月以上。對于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向市場推出或投入實際應用的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至1個月以上。
(三)項目滿足監管合規要求,有完善的風險管控措施,且在權屬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爭議。
第七條 申報數字化轉型先鋒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持牌金融機構。
(二)申報主體積極應用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技術創新、業務創新、模式創新,信息技術投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近3年信息技術投入復合增速達15%的金融機構;
2.近3年平均信息技術投入占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比重超過2%的銀行機構;
3.近3年平均信息技術投入占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比重超過3%或占近3年平均凈利潤比重超過6%的證券、基金機構;
4.近3年平均信息技術投入占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比重超過0.5%或近3年平均信息技術投入超過1億元的保險及其他機構。
(三)申報主體通過數字化轉型的創新實踐,有效推動了數字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普及、服務質量和效率提高,并助力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風險管理水平提升。
第八條 申報新銳科技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數字金融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3年,擁有3家及以上代表性金融機構用戶,或上年度服務于金融業客戶收入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有關經濟指標應符合以下條件: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上年度來自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收入不低于營業收入的60%。
(三)申報主體應具備突出的創新能力和成長性,對于完善數字金融產業鏈條、豐富數字金融生態有重要作用。
第九條 單個申報主體或聯合申報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綜合創新項目和特色應用項目申報數量合計不超過10個,其中,綜合創新項目申報數量不超過3個。同一項目在同一次評定中僅限參與一個評定類別,往屆已獲支持項目不得重復參評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
第四章 申報及評定程序
第十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評定工作分為申報、資料審查、初評、終評四個環節。評定工作組負責受理項目申報及資料審查,初評專家組負責初評,終評專家組負責終評。
香蜜湖數字金融專家庫及項目評定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報黨組會議審議確定并備案。
第十一條 專家組的構成。
(一)根據評定工作需要,設立專家組,包括若干個初評專家組和終評專家組。各初評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組員4名,負責對本行業的申報項目(單位)進行初評。終評專家組由9名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組員8名,對進入終評的項目(單位)進行評定。
(二)專家組主要來自香蜜湖數字金融專家庫。香蜜湖數字金融專家庫面向社會廣泛征集,采取自愿報名的形式,經資格評定后確認入庫。專家包括但不限于福田區金融科技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監管單位代表、業內單位(包括金融機構、數字金融企業和涉及數字金融業務的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學術界代表、創投機構代表等。
第十二條 申報環節。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申報由區發展改革局通過“福田政府在線”官方網站發布公告,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的,應提供金融機構總部對其申報材料的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資料審查環節。評定工作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申報單位于7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充或經補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 初評環節。初評采取分組、公開評定的形式,并組織業界代表參與評議和監督。資料審查合格的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現場答辯,初評專家組專家和業界代表進行開放式討論。各初評專家組專家根據評定標準打分,按總得分從高到低確認一定數量的項目(企業)進入終評。
第十五條 終評環節。入圍終評的項目申報單位進行現場答辯,終評專家組專家根據評定標準打分,按總得分從高到低確認擬獲評項目(企業),由區發展改革局報黨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采用獨立評定制,初評與終評環節分別由不同專家組獨立打分,初評得分與終評得分各自獨立計算,不存在繼承性或累計性關系。
第十七條 初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的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議權和表決權,與擬評項目(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應回避參與相應評定環節。
第十八條 參與評定的初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專家,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定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并對評定結果負責。參評企業若發現專家組成員在評定工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線索,可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舉報。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十九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評定結果由區發展改革局通過“福田政府在線”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申報資料或者對企業的服務對象、經濟指標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提出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或者對企業誠信相關行為提出的異議。
第二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局受理異議后,應對異議進行調查。存在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獲評對象,取消其獲評資格,并收回證書和項目資金支持;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主觀惡意情形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項目申報;存在非實質性異議且調查屬實的擬獲評項目,區發展改革局通知申報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說明,經申報單位消除異議后,不影響評定結果;不能消除異議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提請黨組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條 獲評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的單位由福田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項目資金支持由獲評單位按照《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規定申請,相關政策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證書不構成確定項目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支持從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發放程序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規定辦理。聯合申報項目,項目資金支持具體分配由聯合申報單位自行協商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字的“以內”“以上”均包含本數。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中涉及的時間條件,應當以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申報截止日期作為基準日向前推算,申報主體在基準日應已滿足相應項目類別的時間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田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香蜜湖金融科技創新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深福金規〔2023〕4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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