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24 17:15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各有關單位:
為全力推進金融賦能深圳打造全球領先的重要的先進制造業中心及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物流中心、產業金融中心、產業科技創新中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4日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全力推進金融賦能深圳打造全球領先的重要的先進制造業中心及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物流中心、產業金融中心、產業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扎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9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金發〔2024〕11號)《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粵科規范字〔2024〕8號)《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金融發展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現結合福田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支持金融機構高質量發展
第一條 金融機構集聚發展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機構)、數字金融企業(機構)優化布局、拓展業務,促進金融業集聚發展,依條件給予年度不超過2000萬元支持,最高可連續支持三年。
第二條 穩健增長支持
鼓勵金融企業(機構)、數字金融企業(機構)提升核心競爭力和穩健經營,對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企業(機構),依條件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
第三條 科技賦能金融支持
對積極開展設備升級、數字化轉型等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投資的企業(機構),依條件給予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第四條 金融生態建設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行業協會、行業智庫、社會組織等開展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金融專題(研究)活動,推動金融生態建設的,依條件給予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第五條 協同發展支持
支持同一集團內的金融企業(機構)高效整合多業態金融資源,通過資源互補與業務協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凝聚綜合金融發展合力,依條件給予各業態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
第六條 重點項目支持
支持符合福田區產業發展導向、對福田區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七條 風險共擔支持
鼓勵金融企業(機構)開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等業務,依條件給予風險共擔支持,年度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八條 服務平臺建設支持
鼓勵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平臺、行業協會等企業(機構)強化投融資對接、上市并購服務、業務交流等產業鏈優勢資源整合能力,促進金融與現代產業體系協同、創新發展的,依條件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
第九條 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
鼓勵產業投資主體、股權創投管理企業投資福田區種子期、初創期等非上市企業,依條件給予不超過500萬元支持。
第十條 外商投資試點支持
鼓勵產業投資主體、股權創投管理企業聯動境外金融資源,對獲批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資格的企業,依條件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一條 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支持
鼓勵數字金融企業(機構)、金融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業務創新、模式創新,推動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推進金融+AI應用場景落地,舉辦“香蜜湖數字金融創新項目”評定,對符合條件的參與主體給予年度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 產學研數字金融創新合作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數字金融企業(機構)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基礎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數字金融創新合作,依條件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入10%的支持,且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項目已獲區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復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資金受產業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三)申請支持的企業(機構)在享受政策支持期間,如存在弄虛作假、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或收回支持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措施適用于如下企業(機構):
1.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核發金融許可證的企業(含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
2.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和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
3.符合條件的數字金融企業(機構)。
4.符合條件的股權創投管理企業、股權創投基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
5.符合條件的產業投資主體。
6.符合條件的家族財富管理辦公室、持股平臺等其他財富管理機構。
7.符合條件的征信、資信評估、評級、金融媒體、金融培訓、風險控制、法律調解、要素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企業(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
8.符合條件的相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團組織等。
9.符合條件的專業園區(樓宇)業主(運營方)。
10.符合條件的金融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相關單位。
在福田區產業協作地區開展區域協同的項目,可參照執行本措施條款。
(二)本措施由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4日止。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本措施可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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