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報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1-02 11:16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召開了《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時間和地點
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09:30-11:30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1420會議室(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機關大樓14樓)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部門陳述人
主持人:馮 升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聽證員: 胡尊龍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李政瑋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王 坤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書記員:馮珂 清智咨詢(深圳)有限公司
部門陳述人:鄭雅珍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四、聽證參加人
李 真 北控城市環境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華南投資中心總經理
王錦龍 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區域營銷總監
曾志敏 中宏國際管理咨詢(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慶江 中建二局華南分公司項目部黨支部書記
尹雪冬 深業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部部長
黃映輝 長沙中聯重科環境產業有限公司開發總監
張盡函 深圳市萬德公共咨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 瓊 廣東省人大代表
五、部門陳述人簡要介紹
為進一步規范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流程,明確部門職責分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加快PPP項目推進,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我局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國家發改委關于依法依規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9〕1098號)等最新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以及福田區實際,對《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辦法(試行)》(福府辦規〔2017〕6號)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七章28條,為原則性的內容,含四個附件,分別為《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流程圖、《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議書》參考提綱、《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指引。其中《實施細則》共六章31條,為操作性內容。
六、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
1.建議注重項目實施流程與財政部、發改委等政策文件要求相匹配、實施方案審查重點與PPP項目入庫審查重點相匹配;建議關注PPP項目入庫問題;建議明確財政與發改PPP項目庫入庫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確保項目信息公開工作。
2.如果是涉及經營性的項目,政府已經提前規劃,社會資本的參與有限,導致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有限;建議細化社會資本方利用自有資源發起的PPP項目的工作流程,加強對細節的思考與完善。如社會資本方利用自有資源發起項目未能中標,是否能予以補償等問題。
3.建議進一步完善項目績效評價部分內容,對于PPP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流程、評價主體、評價標準、后評價工作等內容進行完善與優化。
4.建議對合作雙方違約條款進一步完善,項目移交內容、標準等進行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5.建議對于參與積極性非常高、實施效果較好的PPP項目予以相應政策支持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6.建議對于PPP項目中涉及政府方出資代表的相關操作流程、出資比例等問題進行細化。
7.建議進一步完善市場測試操作流程與細節,如市場測試對象選擇的合理性、明確市場測試工作流程等,為市場測試環節落地提供指引;建議核實合同審查部分的流程,除法律顧問審查外,還需本級政府審核。
8.建議政府在PPP項目審批過程中精簡程序,簡化或取消不必要的前期審批環節;建議對臨時接管進一步細化,形成良性的退出機制。
七、聽證意見反饋情況
1.關于第一點意見,予以采納。《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編制過程中,對最新部委、省、市最新政策文件進行了研究,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項目操作流程,同時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發改、財政部門在項目入庫方面的管理職責,以保障項目入庫工作順利開展,推動項目信息公開。
2.關于第二點意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已強調潛在社會資本方可通過市場測試的環節參與實施方案的編制和提出意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一步針對社會資本利用自有土地發起項目的情況規定,該情形下,社會資本方可征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以核準或備案的方式替代項目建議書編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應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對社會資本方利用自有資源發起項目未能中標的補償問題,目前尚無明確法律依據。
3.關于第三點意見,結合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已對項目績效考核評價主體、評價階段、績效考核與付費掛鉤等關鍵性問題進行了明確。財政部印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對相關內容也做了進一步闡釋,可供參考。
4.關于第四點意見,予以采納。本次《管理辦法》中已對PPP項目合同終止的六種情形進行了約定,《實施細則》對提前接管、移交程序等按照各方責任進行細分,并做原則性規定,可為相關實踐提供指導。
5.關于第五點意見,《管理辦法》規定發改局可按需評估全區PPP項目實施情況。針對實施效果較好的PPP項目,將進一步研究相關獎勵措施。
6.關于第六點意見,予以采納。《管理辦法》對項目資本金、股權轉讓等問題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審慎開展政府付費類PPP項目。對PPP項目中政府方出資代表的出資比例等問題建議在實施方案及合同談判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法律法規要求加以明確,《管理辦法》不再另行約定。
7.關于第七點意見,予以采納。《實施細則》中提出,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可對項目進行可融資性測試及潛在社會資本市場測試,測試結果作為實施方案的附件,保障項目順利落地、有效實施。合同審核方面,PPP 項目實施機構應將所有合同和協議及時交由實施機構的法律顧問及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報區PPP聯席會議批準后實施。
8.關于第八點意見,予以采納。《管理辦法》建立了PPP項目主動生成機制以及分類審批機制,對PPP項目的發起主體、發起流程等進行了論述,同時對項目進行分類,并設置對應的審批流程,以達到提高審批效率、加快項目推進的目的。臨時接管相關條款,已參照發改委、財政部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細化完善。
特此報告。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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