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水價改革方案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7-31 00:00來源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推進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價格改革的重點領域。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我市從2014年起先后開展了電價改革和氣價改革,并取得了積極成效。水價改革是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家和省相繼出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84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東深供水工程東莞-深圳沿線價格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6〕2661號)等系列文件,要求推進水價改革,進一步提高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原水價格,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簡化水價分類,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等。我市水資源緊缺,80%的原水需從市外引進,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發展,用水需求將越來越大,有必要進一步深化水價改革,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節約用水,引導水資源合理配置。為此,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水務局經調查研究、成本監審、價格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法定定價程序,形成了《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發實施。
二、《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包括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改革措施三部分內容。總體目標:進一步深化水價改革,建立充分體現我市水資源緊缺狀況,以節水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為核心的水價政策體系。基本原則: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與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相結合;補償成本與優質優價相結合;穩定價格和動態調整相結合;強化監管與鼓勵創新相結合。改革措施:完善階梯水價制度,拉大各階梯價差,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的作用;積極利用水價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簡化用水分類;通過價格政策,推動減少供水中間環節;統一全市水價政策,促進公平負擔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供水企業提升水質,實現優質優價;合理調整水價,保障供水行業可持續發展。將我市原水價格統一調整到1.06元/立方米,自來水綜合價格統一調整到3.449元/立方米;完善水價調節機制,設立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建立自來水價格與原水價格聯動機制,及時理順上下游水價關系;確保公共財政對防洪等公益性項目的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三、《深圳市水價改革實施方案》有哪些亮點?
一是通過優質優價、設立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和建立自來水價格與原水價格聯動機制等措施,進一步完善了水價形成機制,促進了供水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二是通過統一全市原水價格和自來水基準價格、簡化水價分類、推動減少供水中間環節和確保公共財政對供水事業的投入等措施,促進了用戶公平負擔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三是通過完善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全面實施單位用水超計劃加價制度和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等措施,更好地發揮了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作用。
四、為什么要拉大居民生活用水各階梯價差?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運用價格杠桿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節約用水。我市是全國最早實施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城市,原來的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比例關系為1:1.5:2,階梯價差偏小。為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的要求,這次水價改革實施方案在保持各階梯用水量不變的情況下,將各階梯水價比例關系拉大到1:1.5:3。
五、為什么要實行差別水價政策
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的目的是運用價格杠桿倒逼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6號)要求“加快推進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2017年年底前設市城市基本落實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高額累進加價政策”。為此,這次水價改革實施方案在我市原來已對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外輪、洗車等特種行業用水實行差別水價政策,對原特區內單位用戶實施超計劃加價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在全市范圍實施單位用戶超計劃加價制度,并對特種行業用水外的其它淘汰類和限制類行業用水實行差別水價政策。
六、為什么要建立自來水價格與原水價格聯動機制?
原水是自來水的主要原材料,目前,我市自來水企業主要使用東深供水工程、東江水源工程和本地不聯網水庫三大類原水,用水結構和價格各有差異。原水價格的變動直接影響到自來水企業經營成本,是自來水企業自身無法控制的。而原水價格受水資源費的影響,水資源費標準及東深供水工程水價均由省制定,我市無法控制。由于現行自來水價格調整程序較復雜,自來水價格調整時間往往滯后于原水價格實施時間,導致供水上下游價格矛盾,亟需解決。為此,按照《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關于建立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的精神,這次水價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建立我市自來水價格與原水價格聯動機制,確定了聯動公式與操作規程,簡化了定價程序,有利于及時理順上下游水價,促進供水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七、為什么要設立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規定供水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應為6%-8%。參照國家發改委在深圳輸配電價改革方案中設立電價平衡賬戶的做法,這次水價改革實施方案提出設立深圳市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供水企業超過供水凈資產收益率8%部分的收益進入平衡賬戶,低于6%時,則可申請使用平衡賬戶資金彌補,只有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核定的全市供水企業凈資產的3%時,才啟動調整自來水價格。因此,設立自來水價格平衡賬戶的目的是調控水價及自來水經營企業的利潤水平,既避免水價的頻繁調整,又防止供水企業獲得超額利潤,保障供水企業可持續發展。
八、為什么要調整水價?
這次水價改革調整水價(包括原水價格和自來水價格)的主要原因是彌補增加的供水成本,以確保提升供水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供水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省調整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東深供水工程東莞—深圳沿線供水價格,增加了我市供水成本。自2015年12月31日起,我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從0.12元/立方米提高到0.2元/立方米,提高0.08元/立方米;自2016年8月1日起,省調整東深供水工程東莞—深圳沿線供水價格,其中,供深圳水庫的價格從0.945元/立方米提高到1.07元/立方米,提高0.125元/立方米。另一方面,我市現行水價是2011年制定的,6年來,為提高我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供水水質和服務水平,市、區財政和供水企業均加大了投入。如在原水方面,公明供水調蓄工程、清林徑引水調蓄工程、松子坑水庫和鐵崗水庫擴建工程等陸續建成投入作用,增加了供水運行維護成本;在自來水方面,水廠升級改造、村級水廠接收、推進優質飲用水入戶工程及抄表到戶工程等,增加了供水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經測算,我市原水供水成本約1.13元/立方米。為降低自來水價格上漲壓力,在綜合考慮補償運行維護成本和財政投入等因素后,這次水價改革將我市原水價格統一調整為1.06元/立方米,漲幅約15.04%。同時,在綜合考慮原水價格上漲、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增加、合理利潤水平和財政投入等因素后,將我市自來水綜合價格統一調整至3.449元/立方米,漲幅約14.81%。
九、這次水價改革對居民生活用水影響大嗎?
為降低水價改革對居民生活用水的影響,這次水價改革繼續將居民用水超基價水費收入和單位用戶超計劃加價水費收入的50%用于降低居民水價的漲幅。經測算,水價調整后,第一階梯居民水價上調0.37元/立方米(上調幅度16.09%),約90%家庭月均水費支出只增加7.4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約為0.71%;第二階梯居民水價上調0.56元/立方米(上調幅度16.23%),約7%家庭月均水費支出增加約11.5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約為1.10%;第三階梯居民水價上調3.41元/立方米(上調幅度74.13%),約3%家庭月均水費支出增加約46.7元,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約為2.28%。由此可見,這次水價改革對居民生活用水費用影響較小。
此外,為確保低收入群眾生活不因水價改革受到大的影響,這次水價改革繼續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市民政局核發的《深圳市優撫對象優待證》的優撫人員家庭減免收費水量12立方米/戶·月。
十、這次水價改革對企業用水成本影響大嗎?
經測算,按我市萬元工業產值用水量約為1.64立方米計,本次工業用水價格上調0.42元/立方米,萬元工業產值中水費支出只增加0.69元。我們選取了70家我市百強工業企業進行分析,本次水價調整后,增加的水費支出占其產值的比例在0.00016%- 0.06672%之間。由此可見,此次水價調整對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影響較小。
十一、這次水價改革對規范供水中間層水價行為有什么措施嗎?
此次水價改革明確在抄表到戶實現之前,暫時保留對居民類自來水中間層的躉售價格政策,即:各自來水經營企業按政府規定的零售水價基準價扣減8%向自來水中間層計收,自來水中間層則統一按政府規定的零售水價向終端用戶計收,不得另行收取加壓等其他費用。為推進抄表到戶工作,此次水價改革提出實施了優質飲用水入戶工程和原特區外社區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的居民類自來水中間層以及其它符合抄表到戶條件的居民類自來水中間層應及時移交至自來水經營企業抄表到戶,不再享受躉售價格政策。
十二、這次水價改革對規范出租屋水價行為有什么措施嗎?
根據《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目前,供水企業對城中村原村民自建房供水和抄表是以產權為基礎的,一產權戶一表。針對城中村原村民自建房在產權上一棟一戶,但實際卻居住較多租戶,總表之后存在分表的情況,為規范自來水總表與分表水費結算行為,制止供水中間環節不合理加價,維護水費結算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自來水總表與分表水費結算行為的指導意見》(粵價〔2013〕170號)關于“總表為終端用水的,總表用戶向總表之后各分表用戶收取的水費應執行終端水價政策”的規定,這次水價改革方案提出了以下措施:1.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業主應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自來水價格向租戶收取水費,相關共用設施用水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2.城中村村民自建樓房可以申請執行合表水價,不執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3.進一步深化居民用戶自來水直接抄表收費到戶工作,“十三五”期間全市計劃完成58萬戶居民用戶的抄表到戶工作。同時,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也將加大查處力度,堅決查處借水價改革亂收水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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