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8-16 00:00來源 : 區發改局
一、《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所講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國家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定義是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
二、制訂《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區PPP模式在2015年就出臺了《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流程》(深福發改〔2015〕162號)(以下簡稱《操作流程》)和《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福字〔2015〕1號)兩份指導性文件,已陸續開展多個PPP試點項目,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出現一些不足之處有待改善,
此次PPP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落實近年國務院出臺的PPP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并綜合平衡了財政部和發改委的一系列PPP改革指導文件要求,制定了具有福田特色的PPP項目實施辦法。這也是福田區繼代建制改革之后,落實國家“放管服”的又一改革舉措。
三、《辦法》適用的項目范圍。
答:《辦法》依據《42號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1744號)對適用PPP模式的項目范圍,結合我區特點,規定我區的PPP模式是適用于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類和公共服務類項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務、環保、科技、醫療、健康、文化、體育、培訓、旅游、養老、住房、城市更新等領域的新建、改建或存量項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四、《辦法》規定PPP項目從項目建議書發起,增加了社會發起部分,同時規范PPP項目建議書文本以及建立PPP項目儲備庫等。
答:《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方均可以發起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發起PPP項目的方式是社會資本方以項目建議書向區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潛在的PPP項目,經區行業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以項目建議書發起,政府部門發起PPP項目的方式有區行業主管部門新建項目以項目建議書發起方式和區發改局從存量項目里篩選項目;二是規范PPP項目建議書的文本,《辦法》附上《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作為PPP項目建議書編制的模板,并要求項目建議書編制時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意見;三是規定由區發改局將符合PPP項目運營條件的項目納入PPP項目儲備庫,區發改局對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
五、《辦法》編制了PPP項目實施方案指引,確保實施方案的高質量,有利于加快實施方案的評估論證和后期同類項目的后評價比較工作。
答:PPP項目實施方案是PPP項目的綱要性文件,為確保提高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質量,加快實施方案評估論證和后期評價效果,《辦法》作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的指引,《辦法》附上《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指引》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模板,并要求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時應征詢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二是對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機制進一步細化,簡化程序,縮短流程,加快項目的推行落地,建立了PPP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后評價機制,為后續PPP項目開展提供參考依據。
六、《辦法》規范社會資本方采購方式、采購平臺以及合同文本的內容重點。
答:規范社會資本方的采購過程,《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社會資本方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二是PPP項目采購平臺包括區采購中心和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涉及政府投資補助、直接政府投資且達限額以上的PPP項目,在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開展;其它的在區采購中心開展;三是規定項目合同文本的內容重點,并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合同文本。
七、《辦法》對PPP項目實施出臺多項舉措和制約條款,既激活社會資本投資效益,又對PPP項目實行有效監管。
答:為嚴格規范PPP項目的實施,《辦法》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允許社會資本方設立項目公司,但要求項目公司不得從事與實施合作項目無關的經營活動,要求社會資本方對項目公司的履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項目公司融資義務提供擔保責任,以此規范項目公司經營行為;二是規定項目實施機構應全程監督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合同履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期間監督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和項目運營期間監督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依約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務;三是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對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項目回報的依據;四是支持PPP項目進行融資,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負責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門不得為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的融資提供擔保;五是規定項目出現合同修訂、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情形時的解決程序,全力保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持續性。
八、《辦法》完善了PPP項目的退出機制。
答:《辦法》作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范項目期滿或提前終止移交時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方案與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開展相應的移交程序;二是規定項目移交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開展PPP項目后評價,對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社會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價。
九、《辦法》對PPP項目提供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支持。
答:為保障我區PPP項目順利推進,《辦法》提供四個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一是財政資金支持,納入實施計劃的PPP項目可由實施機構向區發改局申請不超100萬元的前期費用,社會資本方發起的PPP項目所產生的前期費用可由項目實施機構代為申請;二是關聯資源支持,政府可按相關規定將廣告、商鋪、冠名等經營權配置給PPP項目,彌補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三是專業力量支持,區發改局會同區相關部門優選一批專業咨詢機構及專業人士,組成PPP項目專家庫,為PPP項目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四是簡政放權支持,項目合同簽署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要全力配合,簡化辦理手續,可并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優化辦理程序,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避免重復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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