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報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16 17:5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召開了《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時間和地點
聽證時間: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09:30-11:30
聽證地點: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1420會議室
(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機關大樓14樓)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部門陳述人
主持人:李冬峰(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聽證員:王威威(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張少楠(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熊曉豪(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書記員:郭佳琛(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部門陳述人:趙昆鵬(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四、聽證參加人
1.李 燁 廣東南方電信規劃咨詢設計院有限公司技術專家
2.周 健 深圳市建星項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工
3.陳 偉 華陽國際設計集團工程師
4.劉 姿 深圳高星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
5.陳鳳娜 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總工
6.溫 杰 深圳品源工程建設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經理
7.余鵬輝 華智科技咨詢(廣州)有限公司咨詢顧問
8.駱智煜 清智工程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副經理
五、部門陳述人簡要介紹
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頒布實施,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福田區對照《政府投資條例》最新政策要求修訂出臺了2019版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模式,建立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報批報建流程,提供多渠道項目審批程序,完善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機制。2021年10月,《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正式印發,明確提出“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可以參照本條例,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制定區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此外,近年來國家關于隱形債務、綠色低碳、建筑信息模型等新技術新要求不斷涌現,項目實踐中在審批流程、資金下達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優化空間。基于此,福田區發改局牽頭開展了全過程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今年年初,按照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區發改局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期間對近年來國家最新政府投資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各地相關政策文件進行了深入分析和系統研究,前往區建工署等建設單位就項目實施全流程開展調研座談,聽取一線的意見建議,并經過多輪內部征求意見,修訂形成了《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六、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
1.第四十二條【工程變更】規定“工程類項目:工程變更累計金額(總投資3000萬以下按絕對值累加計算;總投資3000萬以上,按直接累加計算)在原合同價10%以上或擬實施的單項工程變更金額10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報區政府相關會議審批。”因工程變更累計金額按絕對值累加計算,比直接累加計算更為嚴格,為何規模更小的工程,工程變更管理更加嚴格?
2.管理辦法中第十五條【立項審批】、第十六條【方案審查】中涉及的1000萬元以下或以上的,建議明確是否包含本數。
3.第十七條【可研報告】、第十九條【估算控概算】中“...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查”是否應為“...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批”?
4.第二條中的“信息化”,建議明確軟件開發屬不屬于這個范圍內。
5.第十七條【可研報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可免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概算,并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建議:增加可研內容,概算申報時此部分費用如何考慮?
6.第四十三條【現場簽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因不可抗力影響造成工程內容或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不得事后補簽。未按規定辦理的現場簽證,不得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議改為: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原因:現場簽證一般由建設、監理、施工三方確認,并對簽證結果承擔責任。一般不需要設計院參加。
7.《福田區政府投資全過程管理辦法》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投資補助等方式為輔。”,建議與《政府投資條例》第六條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第五條保持一致,修改為“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8.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除建設單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造價不得超過對應施工合同金額的5%;超過施工合同金額的5%的,代建單位應按下列方式承擔責任”。除建設單位以外的變更還包括不可抗力、政策法規、突發公共事件等,要求代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是否合適。
9.辦法第十三條:項目應先行開展投融資模式論證和市場測試。對政府負有提供義務且適合市場化運作的項目,優先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確屬不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的,方可通過政府投資立項。建議:并非所有的項目均需要開展市場測試,建議市場測試部分明確什么類型的項目需要做市場測試。
10.第十四條(P5):涉及使用區屬物業的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區物業管理中心授權使用的意見;若屬租賃物業裝修改造,租期不得低于6年。建議:租期不得低于6年是否有依據,若有,請在此處明確。
11.關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范圍標準的優化與《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福府規〔2017〕3號)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對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范圍的標準有所變化,將此前“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的標準為50萬元及以上貨物類項目(其中醫療設備、教學設備采購項目20萬元及以上)和100萬元及以上工程類項目(其中園林綠化工程類項目40萬元及以上)。”的分類描述,統一歸納為“區政府投資2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購置、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此舉一是簡化了判定標準,二是提高了項目金額。鑒于各類項目的實施工期、流程、難易度等各有較明顯特點,本項關于范圍的規定,在原有分類中進一步優化是否更合適?
七、意見采納情況
1.第一條:此處工程變更報區政府相關會議審批的觸發條件有2個,一是變更累計金額超合同價10%,二是單項變更超100萬。根據我區項目運行實際,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單項變更大都低于100萬,故在此以絕對值累加予以控制;對總投資3000萬以上的大項目,單項變更超100萬的較多,故在此以單項變更超100萬予以控制,避免出現同一個項目有多個超100萬的工程變更分別報會研究后,再按照絕對值累加超合同價的10%,需要再次上會的情形。
2.第二條:采納。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括,將在第七章附則中明確。
3.第三條:解釋。此處用審查是對項目申報估算超匡算、申報概算超估算的依據理由是否充分必要的審查,是項目是否可轉入行政審批環節的前置條件,而非行政審批環節。
4.第四條:信息化項目包括硬件購置、軟件的購置或開發等,故軟件開發也屬于此范圍。
5.第五條:此處所說增加可研內容,是在報概算時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相關內容,而非提供完整的可研報告,故不存在增加可研部分編制費用的問題。
6.第六條:采納。
7.第七條:此處為結合《政府投資條例》及我區實際情況做出的調整,我區少有對經營性項目進行資本金注入或貸款貼息的情形,在直接投資之外,主要是投資補助類項目。
8.第八條:采納。
9.第九條:采納。將結合我區PPP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
10.第十條:解釋。依據來源于《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租用物業實施細則》(深福物發〔2020〕1號)第十二條規定“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提出租用時間,涉及需要政府投資進行裝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況的,租賃合同期限須不少于6年”。
11.第十一條:2019版全過程管理辦法已對政府投資金額范圍做了修訂“區政府投資的200萬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購置項目,10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項目。”此次修訂則結合項目運行實際將貨物項目的納入金額提高到200萬元,將100-200萬元的貨物類項目納入財政預算實施,旨在提高此類項目的實施效率。
特此報告。
深圳市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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