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福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11 10:00來源 :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福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包括“總則”“項目發起、論證和審核”“特許經營者選擇”“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附則”六個章節,共三十九條,另有附件“名詞解釋”及“福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流程圖”。《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特許經營項目適用范圍。《實施細則》結合發改委最新政策法規對推進特許經營新機制規范發展的相關意見,對特許經營模式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并結合福田實際,新增了公共文化、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空間。
(二)明確項目發起路徑。根據發起路徑的不同,《實施細則》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1.項目單位經研究,認為項目適用特許經營模式的,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申請發起特許經營項目。2.區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設需求,初步審核認為適用特許經營模式的,經與項目單位協商后,由項目單位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按特許經營模式發起。3.已開工建設的公共項目,項目單位認為通過特許經營模式實施有利于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的,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按有關程序終止原有模式。在厘清資產權屬及相關合作邊界后,按相關程序發起特許經營項目。4.已進入運營階段且有改建、擴建需求的公共項目,項目單位認為通過特許經營模式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的,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按特許經營模式發起。5.社會資本方以自有資源等向區相關部門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合作意向,區相關部門等經初步審核認為可按特許經營模式實施的,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按特許經營模式發起。實現謀劃、審批、在建、存量項目發起全覆蓋。
(三)優化前期立項審批程序。《實施細則》將特許經營項目的前期階段明確劃分為項目特許經營模式論證(通過區政府相關會議審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立項及方案審定(一般依托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編制)-投資管理程序(一般依托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三個階段。立項及特許經營方案審定時,涉及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或投資補助方式的特許經營項目,應參照政府投資立項審批就政府投資必要性、出資人代表(如有)、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作專題報告。經審核通過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按決策意見批復特許經營方案、項目建議書、明確授權的出資人代表。以上規定結合實際優化了特許經營項目前期立項和審批程序,有助于加快項目實施。
(四)補充市場測試環節。《實施細則》中提出特許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重視市場測試環節,面向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就項目關鍵條件開展深度市場測試工作,進一步了解社會資本及金融機構參與意愿,充分論證特許經營方案及相關邊界條件設計契合市場需求,提高項目市場吸引力。
(五)明晰方案編制-評審-審核流程及方式。《實施細則》中明確實施方案需要經過編制、技術評審以及分級審定等環節。其中方案編制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審慎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方案評審時根據職責分工需征求部門意見,并經過發改部門或外部專家評審;分級審批環節提出應比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根據總投資規模實行分級審定。在明晰流程的基礎上,與福田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辦法相銜接,有利于項目單位推進工作。
(六)完善運營評價。《實施細則》提出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運營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運營評價應從運營標準、運營效果、公益性產出、履約情況外部影響等方面評價項目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從項目效果、成本效益、財務可持續性等方面評價特許經營者經營和財務效益,并結合項目經營和財務狀況評估潛在風險。涉及財政資金使用的還應按有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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