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不戴口罩,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7 12:01來源 : 福田區福田街道辦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大門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風險地區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不戴口罩,首先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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