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會啟動“臨時監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28 15:48來源 : 福田區福田街道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因故無法或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看的狀態時,就會啟動臨時監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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