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田區機關事業單位汽車配備管理規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 和省市有關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精神,為加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汽車配備的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特制定福田區機關事業單位汽車配備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街道辦事處、區屬事業單位;車輛種類包括一切公務用車。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轎車應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在25萬元以內的國產汽車,其他公務用車應配備價格在30萬元以內的國產汽車。
三、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數量定額與其機構編制、職能等因素掛鉤,具體標準為:
1、黨政機關(不含公安機關)、群眾團體,編制在10人以下的可配l輛車,11—18人可配2輛車,19—28人可配3輛車,29—40人可配4輛車,41人以上的可按平均10人以上(含10人)配1輛車的比例配備。
2、街道辦事處可按平均7人以上(含7人)配1輛車的比例配車。
3、公安.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可參照深圳市公安局的機動車輛裝備標準執行。
4、學校、幼兒園、醫院、環衛系統等事業單位編制150人以下的可配l輛車,151—300人可配2輛車,301—450人可配3輛車,451人以上的可配4輛車。
以上車輛包括小汽車和人貨車。對原有已購車輛超過以上標準的,由原單位繼續使用,直至報廢為止,超編車輛不允許更新購置。
四、為切實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車輛配備管理工作,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區車輛購置審批領導小組,負責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輛配備購置的審批。
各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并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單位申請購買或更新公務用車的審批程序為:
1、申請購車單位填寫購車申請表(在區財政局拿表),基層單位需報主管部門審批。
2、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人員編制,可配備車輛 數,實際己配備車輛數進行審核。
3、區黨廉辦對需配車的檔次進行審核。
4、報車輛購置審批領導小組審批。
五、按以上程序申報的資料,由各審核機構內部傳遞,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定編手續,定編后方可購車。購車款需財政專項列支的要求按區財政資金審批程序專項請示。購車資金來源無論是財政撥款還是自籌資金,都必須按本規定程序辦理。凡未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擅自購買汽車的,或為逃避車輛定編管理,公車掛私牌的,一律按違反車輛配備管理規定予以沒收,并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對車輛購置的申請,原則上兩個月集中研究一次。
七、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的汽車配備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福田區委辦公室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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