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規范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使用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產收益包括資本性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資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來源:
(一)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上繳的利潤;
(二) 國有控股公司中市屬國有股權應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三) 其他單位因占有使用市屬國有資產形成的應上繳收益。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產權轉讓收入,包括以下收入來源:
(一) 市國資委轉讓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產權的凈收入;
(二) 市國資委轉讓國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屬國有股股權及配股權的凈收入;
(三) 市國資委轉讓其他市屬國有資產的凈收入。
第六條 市國資委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國有資產收益實行預算管理,國有資產收益預算與公共預算分開,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和決算工作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有資產收益應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收繳,并按規定的范圍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開支。企業及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國有資產收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收益的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 市國資委負責編制國有資產收益預算、決算草案,并根據需要編制國有資產收益預算的調整方案。
第十條 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和決算范圍包括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益預算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 市國資委擬訂年度國有資產收益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報告格式、編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業布置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
(二) 企業根據市國資委要求,編制本企業當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并由國有產權代表報市國資委。
(三) 市國資委審核匯總并編制國有資產收益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查和批準。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預算,組織預算的實施并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必須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由市國資委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批。預算調整一般應在每年9月份做出。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匯總編制國有資產收益決算草案,報市政府審查和批準。企業應當清理核實國有資本數額、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確保決算收支數額準確。
第三章 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上一年度利潤分配一般應在每年的4月末前決定。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決定利潤分配方案。
國有控股公司在利潤分配前,國有產權代表或市國資委授權代表應當按市國資委對預算的批復意見,依法在企業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會議上表達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每年應繳利潤和國有控股公司市屬國有股權每年應分股利、紅利必須在次年6月末前繳清。
第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上繳利潤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度企業凈利潤的30%,具體比例由市國資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本規定所稱企業凈利潤是指按合并會計報表計算的企業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和少數股東損益后的凈利潤。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根據年度審計報告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年度應繳利潤數額,并下達利潤收繳通知書。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根據利潤收繳通知書,按時足額上繳利潤。
第二十條 國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體股東分配的利潤,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度凈利潤的40%。提取的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上的,每年向全體股東分配的利潤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度凈利潤的60%。
第二十一條 國有控股公司應當按市屬國有股權比例分紅,堅持同股同利。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棄國有股的收益權。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應當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占有使用市屬國有資產的單位應當上繳的收益,由市國資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收繳辦法。
第二十四條 市屬國有股權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收入,由市國資委按照有關轉讓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收取。轉讓凈收入全部列入國有資產收益,由市國資委依照有關規定統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收益應當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 資本性支出;
(二) 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三) 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
(四) 為所屬企業提供融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等要求所進行的國有資本投入。具體包括下列資本性支出項目:
(一) 新設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投入;
(二) 現有企業增加注冊資本金;
(三) 購買企業股權;
(四) 其他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為符合條件的改制企業人員安置提供的部分資金支持。具體包括下列支出項目:
(一) 發放安置補償金;
(二) 支付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 支付所欠工資;
(四) 其他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產監管費,是指市國資委為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在行政辦公經費以外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以下支出項目:
(一) 審計費用;
(二) 企業經營者獎勵費用;
(三) 資產評估費用;
(四) 清產核資費用;
(五) 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六) 訴訟及律師代理費用;
(七) 咨詢顧問服務費用;
(八) 課題調研和培訓費用;
(九) 信息化建設費用;
(十) 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收益用于資本性支出和企業改革成本支出的,企業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市國資委編報預算。實際發生時,由企業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未列入年度預算的,市國資委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內支出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金額以下的預算外支出,由市國資委決定使用。
第三十一條 下列預算外支出應當報市政府審批:
(一) 資本性支出單筆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
(二) 企業改革成本支出,以及向企業提供借款,單筆金額分別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
(三) 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單筆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
第五章 國有資產收益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收益實行專戶專存、獨立核算。市國資委負責收繳國有資產收益,并按月編制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使用情況表。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收益要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截留及私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繳的,應當經市國資委批準。對未按規定期限上繳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收取收益占用費。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收益用于資本性支出的,在國有資本到位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應當完成資本變更的相關法律手續,并商市國資委完成企業的賬務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企業按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潤,應列入所有者權益,由企業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享有權益。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擅自調整未分配利潤余額。
企業應當加強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的,國有產權代表應當向市國資委事前請示。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為國有資產收益上繳的責任人。企業未經批準欠繳利潤或不按規定程序決定分配利潤的,市國資委一律取消國有產權代表年度考核的獎勵資格。
第三十八條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足額補交和加收收益占用費外,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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