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田區社區工作站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0 00:00來源 :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福田區社區工作站財務管理制度》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田區社區工作站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福田區社區工作站財務管理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結合我區社區工作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以下經費的使用及管理:
(一)預算資金,即區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各項經費。
(二)專項資金,即區財政部門撥入的專項業務經費。
(三)其他收入,即利息收入。
第二條 本制度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三條 各項正常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由區財政局統一按進度給予撥付,原則上各職能部門不得私自下撥專項業務經費給社區工作站。
第四條 社區工作站的一切財務活動,由社區工作站負責人負責。各項財務支出,必須嚴格按國家、省、市及區制定的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執行。
第五條 財會人員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正、副站長不能兼任。
第六條 經區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應按有關規定設立一個基本銀行賬戶,對違規私立儲蓄存折的行為,將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改變用途,涉及需進行采購的項目,須按區相關規定報街道辦事處匯總后,進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經費開支應當按照預算,遵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除正常補貼外,不得自立名目濫發錢物。
第九條 嚴格執行“賬款分離、日清月結、收支審批、定期審計”制度。經費開支單據必須是正規票據(即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和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須注明用途,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
第十條 明確經費支出審批權限。500元(含500元)以內的經費開支由站長負責審批;500元以上的經費開支由正、副站長集體討論后,由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負責審批。財務人員對不按以上審批權限執行的行為,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必要時可向街道辦事處或區財政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金使用管理規定,單筆支出超過1000元(含1000元)必須使用銀行轉賬支票,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控制現金庫存限額,嚴禁“白條”抵庫。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賬目管理,按規定辦理各項收入、支出結算業務,保證做到銀行賬與現金日記賬相符,賬面與庫存相符。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物資登記及保管制度,嚴格執行《福田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社區工作站辦公用房原則上不予出租,確有需要出租的,必須報區財政局備案。其租金收入須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管理,對收入不入賬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財務公開,按月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區財政、審計及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和個人,將按相關條例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均以本制度為準。
主題詞:財務管理 社區工作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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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有關領導、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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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7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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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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