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實施細則》的通知(福府辦〔2012〕18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來源 :
福府辦〔2012〕18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推動福田區循環經濟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區,實現轄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支持的主要方式為項目支持和榮譽獎勵,資金來源為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循環節能分項。
第三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為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的責任管理部門,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聯席會議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審委員會)是專項資金安排的審定機構,區其他部門按《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支持重點: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產品研發推廣、技術創新型企業,生態園區(產業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態社區建設,應用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先進技術及產品實施綜合改造,以及循環經濟重點示范工程等。
第五條 支持對象:在福田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組織,申報的項目原則上應在福田轄區內實施。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申請單位及項目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福田區且滿兩年;
(二)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和規范,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條款之一;
(四)申報項目原則上應在福田轄區內實施,課題類和研發推廣類項目除外;
(五)申報項目符合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要求,且已產生經濟、社會或環境效益。
第七條 支持條件和標準:
(一)實行評審制的項目支持
1、課題類: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取得經國家權威機構認定的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技術研發成果,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2、服務類:專業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為轄區提供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服務,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3、研發推廣類:研發創新節能、節水、節材、清潔生產、再生資源利用和廢棄物回收再造等產品,且推廣應用成效顯著,有利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社會建設,給予產品研發推廣已投入資金的5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4、園區建設類:社會力量興辦的生態產業園區、生態示范社區建設項目,或在產業集聚基地、園區(孵化器)、舊工業區升級改造中使用節能、節水、循環利用、環保等技術、工藝進行改造和建設,給予項目已投入資金的5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5、應用類:應用符合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等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實施建設和改造,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型能源的項目,給予項目已投入資金的5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6、合同能源類:經備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轄區內工商旅游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項目,改造完成后,給予項目已投入資金的50%以內,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二)實行核準制的榮譽獎勵支持
7、配套獎勵。對獲得國際、國家、省、市級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類獎勵的轄區內單位和項目,參照所獲獎項的等級和標準給予配套獎勵(原則上按1∶1),獎勵金額單項不超過200萬元。
8、專項獎勵。對在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的專門領域取得突出成效、發揮良好的行業示范作用,并獲得權威認定或授予榮譽稱號的項目(單位),給予專項獎勵。
(1)綠色建筑:由國家權威機構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進行評估認證,按授予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級別,分別給予三星級50萬元、二星級30萬元、一星級20萬元獎勵。
(2)低碳園區、低碳樓宇:由政府部門組織評定并取得相應稱號的產業園區或商業樓宇,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級20萬元、區級10萬元獎勵。
(3)循環經濟綜合示范項目:由政府部門組織評審取得示范項目稱號,按評審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級20萬元、區級10萬元獎勵。
(4)清潔生產:由區主管部門按清潔生產相關標準進行審核并獲得通過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由上級政府部門審核通過的按其獎勵標準給予配套獎勵。
(5)節水示范單位:企業、園區、社區采取節水和減排措施,成效顯著,獲得節水示范稱號,按評定級別給予國家級5萬元、省級2萬元、市級1萬元、區級0.5萬元獎勵。
(6)其它類:由我區及上級政府評定的其他循環經濟類榮譽或稱號,如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其標準;如無相應的獎勵標準依據,可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5萬元、省級2萬元、市級1萬元、區級0.5萬元獎勵。
獎勵級別根據評定單位或授獎單位的級別與最終評定的等級共同確定,國家級對應該項榮譽、稱號或者相應標準的最高層級。
已獲得本實施細則給予的專項獎勵后,再符合更高級別的獎勵,可申請按差額部分追加獎勵。
同時符合配套獎勵和專項獎勵規定的項目(企業),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支持,不得重復。
第八條 限制和除外條款。
(一)同一單位同一實施地點的同類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規定按《辦法》執行。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項目支持的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支持申請報告(含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情況、申請緣由等);
(二)福田區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申請表(項目支持類);
(三)項目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登記證、資信等級證等);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500萬以下的項目可提供項目建議書);
(五)項目涉及的專利技術證書、權威部門檢測報告、實際應用成果證明材料,以及企業資質證明或認定證書等;
(六)申請單位為企業的,需提供最近兩年依法納稅證明、財務報表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七)除課題類和服務類項目支持外,應提供可證明項目已投入資金的相關合同與近三年有效票據,同時附項目投入清單,二者應相符;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 榮譽獎勵支持的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區支持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申請表(獎勵類);
(二)有效證照:營業執照、國稅和地稅登記證;
(三)獲獎文件或獲獎證書、榮譽證書等證明材料;
(四)符合第七條第7款需提供獎勵資金已撥付的相關證明:獎勵資金劃撥通知、銀行收款單等。
(五)符合第七條第8款需提供專項獎勵的文件依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復建設項目、知識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單位(項目);
(二)資產和財務狀況不良或涉及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單位(項目);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或有偷逃稅等不良記錄的單位;
(四)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責任管理單位認為不應支持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區政府專項資金網申報,向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企業申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請企業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完備的,將企業申請資料送區發改局。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項目,按照《辦法》規定的評審制程序進行,主要包括:現場調研、專家評審、財政局復核、發改局提出支持方案、分管區領導審核、聯席會議審批。
區發改局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組織區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從專家庫抽取的相關領域專家(3名或以上)組成聯合考察小組開展實地調研,并進行評審和打分。特殊情況下,區發改局可根據需要,委托區政府確認的專業公司或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評估。
第十四條 評審項目加權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參照以下比例給予支持:
70≤加權得分﹤80分:擬支持金額≤50%×可支持最高額度
80≤加權得分﹤90分:擬支持金額≤80%×可支持最高額度
90≤加權得分﹤100分:擬支持金額≤100%×可支持最高額度
其中,可支持最高額度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項目,可由區主管部門統一通知獲獎企業按第十條提供相關材料,區發改局根據獎勵類別和等級提出獎勵建議方案,報分管區領導審核后,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 撥款程序。
(一)區聯席會議辦公室于聯席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持方案統一在福田政府在線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于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線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項目審批和撥款的相關資料交區財政局撥款。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發改局重審,重審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區發改局需在證明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聯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批后作為下一季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同下一季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一起公告。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供的資料和撥款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必須保證所有填報資料的真實性,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列入誠信黑名單,已獲支持的將收回支持資金,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和專家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和專業評審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若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參與相關評審工作的資格,并通報其行為,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受支持兩次以上,經考評績效不明顯的,本專項資金不再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循環經濟實施細則》(福府辦〔2009〕47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資金管理 循環經濟 節能減排 實施細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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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有關領導,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檢察院,各群團組織,駐區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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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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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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