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的通知(福府辦〔2012〕19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來源 :
福府辦〔2012〕19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總部經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經濟促進局是總部企業認定及區產業發展資金支持總部經濟的責任管理部門,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聯席會議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審委員會)是專項資金安排的審定機構,區其他部門按《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來源為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部金融發展分項,受當年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總部企業認定和支持實行申請制,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均在福田區;
(二)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無欠稅等不良記錄;
(三)具有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設在福田區;
(四)全資或絕對控股下屬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五)年度在福田區納稅額:成長型總部不少于500萬元,綜合型總部不少于800萬元;
(六)年度凈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或上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億元。
金融、電信、公共事業領域等市級機構可不受條件(四)限制;凡列入市、區重點引進計劃的企業,可直接申請認定為福田區總部企業。
第五條 支持類別:
(一)認定獎勵。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獎勵。
(二)落戶獎勵。列入市、區重點引進計劃的企業經認定為福田區總部企業的,可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三)財政貢獻獎勵。總部企業自認定第二年起,可按其上年度相對前一年度對福田區財政貢獻增量的15%,或按其上年度對福田區財政貢獻超過500萬元部分的15%給予獎勵。對因股權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減持等一次性額外收入對區財政貢獻增量特別大的,獎勵比例可適當提高。其他事項,另行提請。
(四)辦公用房支持。
1、購置辦公用房支持。總部企業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并給予一次性12個月物業管理費支持。
2、租賃辦公用房支持。列入市、區重點引進計劃的總部企業,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可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20%、給予最高50萬元的支持,并給予一次性12個月物業管理費支持。
(五)納稅億元企業獎。對福田區年度納稅億元以上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特別獎勵,具體方案報聯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以上支持均實施核準制。
第六條 限制性條款:
(一)申請企業應書面承諾自獲得政府資金支持之日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福田區,不改變在福田區的納稅義務。鼓勵總部企業將支持資金定向用于改善總部經營環境和對福田區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的升級改造。
(二)總部企業辦公用房在享受支持期內不得對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條款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實行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登記證);
其他提交資料以《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總部經濟申請指南》公布內容為準。
第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企業申請,根據企業申請和產業分項實施細則規定,對申請企業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將企業申請資料分送區經濟促進局審核。具體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線發布的相關通知、公告為準。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條 審核流程包括: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主管部門核準并形成資金安排方案→分管區領導簽批→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 撥款程序:
(一)區聯席會議辦公室于聯席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持方案統一在福田政府在線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聯席會議辦公室于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線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項目審批和撥款的相關資料交區財政局撥款。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經濟促進局重審,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區經濟促進局需在證明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聯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批后作為下一季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同下一季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一起公告。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供的資料和撥款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獲得支持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政府支持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企業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或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將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資金,同時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永久剔除出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向聯席會議通報該企業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 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有權對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必須認真處理相關投訴,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十五條 對于在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區扶持發展總部經濟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福府辦〔2011〕60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資金管理 產業發展 總部經濟 實施細則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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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有關領導,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檢察院,各群團組織,駐區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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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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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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