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福府辦〔2012〕17號)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07 00:00來源 :
福府辦〔2012〕17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的管理,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經審核準予進入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為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擬支持項目評審,提供評審及咨詢服務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職稱,在本專業范圍具備領先的專業技術水平,具備堅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愿為經濟建設事業發展服務;
(三)獲得過相應的國家或市級專業獎勵者優先;
(四)身體健康。
專家的具體資格條件由各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按行業分類建立和管理專家庫。分行業專家名單由各主管部門提供、更新,并可由區財政局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資格條件,從市、區有關部門的人才庫中吸收符合條件的專家入庫。所吸收入庫專家需經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各主管部門項目評審時所需專家組成員,由區財政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專家庫本著隨機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運作方式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專家庫管理和對專家的考核。具體職責如下:
(一)對專家庫進行建設、維護和管理,為專項資金支持評審提供專家資源;
(二)負責專家入庫的聘用、考核和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三)負責處理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環節的質疑投訴。
第八條 區財政局應為專家庫中的專家建立個人檔案,詳細記錄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學歷、專業、職稱、培訓、考核情況、評審次數、操守評定、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專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據。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專家的具體資格條件并報區財政局備案,負責受理專家報名、核實專家資格條件,向區財政局推薦專家。各主管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入庫,不斷充實后備力量。
第十條 專家的個人信息如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區財政局在專家庫中予以變更。
第十一條 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主管部門及區財政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地、獨立地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優先獲取主管部門本行業內相關資料;
(四)參與評審活動的,有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取勞務費;
(五)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十二條 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的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轄區產業政策、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評審,必要時應參與對企業的現場考察;
(二)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對項目打分,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并在報告上簽署意見,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非法干預評審的工作人員和機構進行舉報;
(四)不斷充實、更新專業知識,提升專業技術水平,以適應主管部門評審工作對專業知識的需求;
(五)配合區財政局做好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環節的質疑投訴處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評審結果引起的質疑或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章 專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需要確定專家類別和人數,于評審開始前一天抽取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并做好專家抽取、邀請等工作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應當向被抽中的專家明確評審時間、地點、抽取單位聯系人、使用單位聯系人,并告知評審項目,以確保專家專業對口,但不得透露企業名稱及其他專家等情況。
第十五條 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區財政局于評審當天向主管部門提供專家名單。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建立專家的候補機制,每次抽取專家時需按主管部門需要的評審專家人數的50%抽取候補專家。如出現抽出的專家不能參加評審的,需在區財政局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從候補專家中補充評審專家至滿足評審需要。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專家評審勞務費,按照區財政局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由使用專家的主管部門從其業務經費中支付。若需對同一項目進行復評的,不再發放專家評審勞務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不定期抽查專家庫記錄,凡在管理、使用評審專家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專家需與區財政局簽訂《專家自律公約》,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按照規定的評審工作規則,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評審,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接到評審通知時,無故拒絕參加評審;
(二)未按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三)臨時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未在評審開始前規定時間內通知使用單位的;
(四)接到評審通知后,詢問與評審有關的企業名稱、其他專家等不宜透露的情況;
(五)參加評審時,發現與申請企業有利害關系,未主動提出回避;
(六)從接到評審通知到主管部門公告支持項目之前,與申請企業等進行有利害關系的接觸,透露有關評審信息,或收受企業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好處;
(七)參加評審時,發表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言論,對其他專家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有礙其他專家客觀公正評審;
(八)在評審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認真審核企業申報項目的有關資料,導致評審結果顯失公正;
(九)在評審過程中,擅自將項目資料帶離評審現場;向外界透露其他專家對項目的評審意見;記錄、抄寫、夾帶有關評審內容;評審結束后復印或帶走與評審有關的資料;
(十)拒不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對評審結論的書面意見和理由;
(十一)對專家評審環節和評審結果引起的質疑或投訴,不積極配合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進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發現評審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現象,不及時向區財政局或有關監管部門反映、舉報。
第二十條 專家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有第十九條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向區財政局如實反映,由區財政局視情節輕重決定該專家是否繼續參與評審活動。嚴重違規的,由區財政局按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 每次評審結束后,使用專家的主管部門根據區財政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如實記錄專家到場情況、工作態度、評審質量,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分“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評價,并及時反饋給區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每年年末根據主管部門每次反饋的情況,參考專家參與評審的次數等情況,對參與評審的專家進行綜合考核,做出稱職、基本稱職與不稱職的結論,經主管部門確認后記入專家個人信息檔案。當年未被抽取參與評審活動的專家,不參與年終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專家考核為“不稱職”的,區財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專家庫;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區財政局向其發出警告,責令糾正。責令改正后仍無明顯好轉的,區財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自愿退出專家庫和被剔除出專家庫的專家聘書由區財政局負責注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福府辦 [2009]38號)同時廢止。
附件:專家自律公約
專家自律公約
本人保證嚴格遵守評審規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和評審工作紀律,做到:
一、在接到評審通知時,沒有正當理由不無故拒絕;
二、按通知時間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
三、臨時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在評審開始前規定時間內通知抽取單位和使用單位;
四、接到評審通知后,不主動詢問與評審有關的企業名稱、其他專家等不宜透露的情況;
五、參加評審時,發現與申請企業有利害關系,主動提出回避;
六、從接到評審通知到聯席會議審定支持項目之前,不與申請企業等進行有利害關系的接觸,透露有關評審信息,或收受企業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好處;
七、參加評審時,應嚴格遵守評審組織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不發表具有傾向性、誘導性的言論,不對其他專家的評審意見施加影響;
八、認真審核企業申報項目的有關資料,在本專業范圍內發表客觀、公正的個人評審意見,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九、在評審過程中,不擅自將項目資料帶離評審現場,不向外界透露其他專家對項目的評審意見;不記錄、抄寫、夾帶有關評審內容;評審結束后不復印或帶走與評審有關的資料;
十、對專家評審環節和評審結果引起的質疑或投訴,積極配合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進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發現評審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現象,及時向區財政局或有關監管部門反映、舉報。
專家簽名:
20 年 月 日
主題詞:資金管理 產業發展 評審專家 管理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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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有關領導,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檢察院,各群團組織,駐區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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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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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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