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11 16:44來源 : 福田區財政局
為創建安全、和諧、穩定的社區環境,保障轄區居民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同時保持政策的有效性和適應性,結合政策到期情況及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福田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對《深圳市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辦規〔2021〕6號)已于2024年9月5日到期,為使政策更好地服務于當前的發展需要,結合區紀委監委、區委巡察辦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專項檢查要求,以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決定對該政策文件進行修訂。
二、修訂原則
(一)保持政策連續性:確保新修訂的實施細則與原有政策體系相銜接,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二)提高政策適應性:根據實際操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提高政策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三)強化資金監管:加強對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明確了補助資金的用途、申請條件、審批流程以及監督管理機制。每年福田區政府將安排3800萬元資金,用于補助股份合作公司在社會治安方面的費用支出。補助金額根據各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治安費用支出進行分配,確保資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申請主體
福田區范圍內原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改制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五、申請流程
各股份合作公司填寫《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申請表》→經轄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審核并出具意見→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請→區集體經濟發展服務署對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照實施細則中社會治安補助資金的計算方法,形成當年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經福田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同意后報分管區領導審批→福田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按照規定撥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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