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財政局轉發《<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05 15:23來源 : 福田區財政局
一、制定必要性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有關主體的職責,細化墊付等具體工作流程和規則,并將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二、相關背景情況
我市2008年印發施行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是全國第一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地方法規,切實保護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做出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但該辦法與財政部《管理辦法》有諸多差異,存在與現行政策及社會需求不相符等問題。
三、起草過程
市財政局制定《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主要過程:一是領會吃透財政部《管理辦法》精神,多次向財政部負責及經辦同志溝通了解政策出臺的背景及考慮。二是吸收廣東、上海、江蘇、內蒙古等財政部推薦省市的經驗及做法,了解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實施效果。三是通過座談實地走訪等形式深入了解道路救助一線情況,充分聽取各職能部門的意見及建議后形成《實施細則》。
四、主要內容
(一)管理職責。根據財政部《管理辦法》明確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同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二)管理機構。明確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或者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專業機構可以作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救助基金運行管理。
(三)救助時限及范圍。加大救助力度,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新增將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納入墊付范圍。
(四)核銷。新增明確“肇事逃逸案件超過3年未偵破”等11個可核銷情況。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