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的決定》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4-10 12:27來源 : 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進行修改。
一、修改目的及背景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制定于1995年,于2004年進行了一次修正,過去14年來,城市園林管理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和任務,需要進行修改,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一是機構改革進行了職能調整,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園林的行政主管部門。二是我市撤“鎮”設立街道,原有的“鎮”已不存在。三是增設大鵬新區,需對相應條款進行修改。四是為了適應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修改目的主要內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市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城市園林的管理工作,并負責特區城市園林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區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城市園林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市場和質量監督、人居環境、公安、建設、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管理相關工作。”
(二)刪去第四條、第六條中的“鎮”。
(三)將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園林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園林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的市政園林,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五)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園林由園林主管部門管理。市政園林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園林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的區,包括市轄各行政區以及大鵬管理區。”
相關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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