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立體綠化補貼實施細則》續期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15 11:24來源 : 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相關規定,經研究,現決定對《深圳市福田區立體綠化補貼實施細則》(深福城管規〔2022〕1號)續期5年,延續有效期至2029年1月8日,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深圳市福田區立體綠化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立體綠化建設,拓展綠色空間,增加綠化總量,推動福田區立體綠化事業發展,根據《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結合福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立體綠化形式主要包括花園式屋頂綠化、簡單式屋頂綠化和其他類型立體綠化等。
花園式屋頂綠化是指具有一定的園林景觀設施和休息功能,以種植喬木、灌木、地被、草坪等的屋頂綠化。
簡單式屋頂綠化是指以種植地被或者草坪為主,配備一定的園路、養護設施的屋頂綠化。
其他類型立體綠化是指架空層、墻(面)體、棚架、橋體、硬質邊坡等立體綠化。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福田區范圍內符合申報立體綠化補貼的項目。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全區立體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立體綠化建設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立體綠化技術指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負責立體綠化補貼申報的審核和資金發放。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立體綠化年度補貼資金的保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立體綠化補貼申請的初步審核;對申請補貼的立體綠化項目管理養護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管。
第三章 補貼對象
第八條 在深圳市福田區轄區內投資實施具一定公共性質的立體綠化項目,其立體綠化建設及養護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者個人,均可申請立體綠化補貼。補貼對象為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
第四章 補貼范圍及標準
第九條 立體綠化補貼分為建設資金補貼和養護資金補貼兩類。
第十條 立體綠化建設資金補貼主要對福田區轄區內由社會組織、企業、個人投資建設的新建建(構)筑物、市政設施的立體綠化超出該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確定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化率之外實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構)筑物、市政設施的立體綠化項目。
第十一條 立體綠化養護資金補貼范圍為福田區轄區內由社會組織、企業、個人投資并按規范要求管理養護的立體綠化項目。
第十二條 已獲包括海綿城市、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政府補貼的新建、改建項目原則上不再納入立體綠化建設資金補貼范圍,但可納入養護資金補貼范圍。
第十三條 政府全額投資的立體綠化項目不納入本補貼范圍;政府和非政府投資人合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立體綠化項目按照投資比例對非政府投資人給予相應的建設資金補貼,但不再給予養護資金補貼。
第十四條 立體綠化建設資金和養護資金的補貼參照《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相關標準執行:
(一) 建設資金補貼
1.補貼標準:
花園式屋頂綠化為300元/平方米;
簡單式屋頂綠化為180元/平方米;
其他類型立體綠化為150元/平方米。
2.按上述標準計算的單項工程建設資金補貼不得高于該工程施工結算造價的40%,且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3.單個立體綠化項目中包含不同類型時,需提供每個類型的信息材料。
(二)養護資金補貼
按照《深圳市園林建筑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2017)立體綠化養護適用指標的50%進行補貼。單個立體綠化項目中包含不同類型時,需提供每個類型的信息材料,且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三)分等級補貼
經過審核認定等級為“優秀”的項目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等級為“合格”的項目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等級“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補貼。
(四)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地率折算標準按《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五)年度資金補貼規模限額為600萬。根據申報人申報時間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因超出補貼限額而未獲得補貼的申報項目,按照各街道出具受理完成回執的先后順序輪候至下一年度繼續申報,并優先受理。
第五章 申報條件及原則
第十五條 建設資金補貼申請人必須按照《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實施立體綠化建設及養護,對項目使用和養護年限等相關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納入資金補貼范圍的立體綠化項目的設計、施工、養護必須符合相關規范要求;申請建設資金補貼的申請人需書面承諾按照規范要求對立體綠化項目進行不少于3年的管理養護,并接受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資金補貼期限為8月31日前1年內竣工驗收合格的立體綠化項目,申請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后竣工驗收合格的原則上在下一年度申請。逾期未申請的,不再納入建設資金補貼范圍。
第十七條 養護資金補貼期限為養護滿1年后第2年養護期內申請,養護未滿1年的,不予納入養護資金補貼范圍。申請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未在申請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放棄當年補貼。
第十八條 建設資金補貼一次性發放,養護資金補貼按年度申請,且均按照“當年申請次年發放”的原則執行。
第六章 補貼申請程序
第十九條 申請人根據申請補貼的類型和要求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所在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申請資格及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實地核對項目信息,核定立體綠化類型、面積及補貼金額,按照符合、不符合申報條件確定項目初審結論。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匯總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內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評。專家組根據提交的申報資料、現場檢查和專業考評結果對項目包含的立體綠化類型進行評定,對項目建設及養護質量提出考評意見并評定等級。
第二十一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街道辦初審意見和專家考評意見對申請項目的評定等級提出復核意見,核定補貼金額。對復核結果等級為“優秀”及“合格”的項目在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官網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項目,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再次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申請資格;復審合格的,維持原復核結果,并向提出異議人進行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出具最終審定意見,根據審定結果統計匯總后向財政部門申請補貼經費,在下一年度支付補貼資金。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立體綠化補貼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虛假資料的將取消補貼資格,3年內不得申請類似補貼。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套取資金補貼的,應全額退付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獲得建設資金補貼后,在規定期限(3年)內擅自改建或拆除的立體綠化項目,全額退付建設資金補貼。
第二十六條 獲得立體綠化養護資金補貼,但在后續養護中存在養護不到位等失職行為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街道辦事處有權責令申請人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當年補貼申請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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