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7-20 15:42來源 : 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3年4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F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治理水平,加快轉變超大特大城市發展方式,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笔腥莺铜h境衛生是展示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軟實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觀體現,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有必要對現行《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稱原《條例》)進行修訂,創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加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規定,推動深圳走出一條符合超大型城市特點和規律的治理新路子,加快建設成為更具全球影響力的經濟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修訂《條例》是適應改革要求,構建市容和環境衛生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需要。近年來,我市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對行政機關的職責進行調整,因此亟需根據機構改革職責調整的情況的對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同時,需要梳理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公安、水務、海事等部門各自領域內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厘清各部門的職責邊界,避免執法實踐中產生主體不明、互相推諉、規定沖突的現象。此外,有必要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強調社會參與和志愿服務,助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新格局。
修訂《條例》是提升行政執法溫度,平衡群眾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要。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強調嚴格執法,讓違法者敬法畏法,但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要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021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增加首違可以不罰,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精神,有必要根據實際區分違法情形,對原《條例》進行相應修改,兼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體市容美觀有序,體現行政執法的彈性和溫度,讓“人民城市”容顏常新、安全常在、溫度常存。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分別為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主體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附則,共七十二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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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市、區諸多政府部門,也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推動。本次修訂將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有益經驗進行總結固化,一是將2016年建立的城市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法定化,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各區政府參照建立區級聯席會議制度。二是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推動全社會合力發展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ǘ┻M一步明確主體責任
本次修訂改變了原《條例》中的轄區責任制度,規定了市容和環境衛生主體責任制度,強調按照場所劃分和確定責任主體。該制度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及其沿線附屬區域、海域、林地等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明確了住宅區、水庫、施工工地、已納入政府儲備的國有未出讓土地、已移交各區管理的土地、已移交建設單位未移交管理單位的土地等區域和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此外,對于各相關主體之間可能會對相關職責劃分存在意見分歧的情況,《條例》規定對責任主體難以確定或者劃分存在爭議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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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加和細化了市容管理具體規定。一是規范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增加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應當遵循安全至上、公益優先、合理利用、規范使用的原則和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計劃管理的規定。二是優化擺賣、設攤經營管理方式。將原《條例》“禁止商店、門店超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規定,修改為“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范”;在原《條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基礎上,增加“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的例外規定,以兼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體市容美觀有序,留住城市“煙火氣”。三是進一步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完善戶外廣告設施定義,新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重要片區和主要路段的詳細設計以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的要求”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帶有光源、聲音、反光材料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要求。
(四)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根據近年來環境衛生領域的執法實踐,《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一是加強對特定行業、區域環境衛生的監管。增加了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水產品經營、農副產品批發交易等易對環境衛生產生影響的經營單位,慶典、文化、體育等活動的舉辦單位的環衛管理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范垃圾清掃、收運處理。規定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應當按照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的操作規范、質量標準和時間作業。三是建立環衛作業信息化管理制度。規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配備行駛記錄儀和電子信息標簽等監控設備,主管部門建立環衛作業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環衛作業安全全過程監管。四是加強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管理,新增“需移交政府的環境衛生設施在設計方案審查以及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審批通過的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以及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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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例》第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暫扣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并處罰,所授權的行政強制措施覆蓋面太廣,容易造成行政權力的過度使用。經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關于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限,《條例》對確需實施扣押的情形進行列舉,規定對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銷售商品,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泄露車載廢棄物等四類違法情形,可以扣押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并依法處理扣押的物品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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