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章程
時間 : 2023-01-12 14:20來源 : 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梅坳八路城管大樓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104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福田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于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綜合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承擔轄區市政道路綠化、公園、立體綠化、綠道和其他綠化項目的管護工作。
(二)承擔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相關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清運和環衛設施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市政環衛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三)承擔市政綠化景觀、環境衛生、市容景觀、區屬公園等園林綠化及市政設施方面的建設改造工程。
(四)承擔轄區燈光照明、慢行系統、視覺導視設施系統、節假日城市裝飾和燈飾營造以及市民中心廣場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區指揮分撥中心城管案件的分撥工作。
(六)承擔轄區數字化城管平臺的運營維護以及城管信息網絡等建設和維護工作。
(七)完成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在中共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黨組的領導下,組建中共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相應支部委員會。各黨支部是黨在中心的戰斗堡壘,是中心黨的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監督中心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和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三條 中心各支部委員會應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中心各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是黨支部工作第一責任人。配備兼職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支部工作經費,為黨支部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各支部委員會對對應部門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本單位設置工會,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任免中心副主任、部長、副部長等中層干部,批準工作人員聘用和交流;
(三)審核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章程草案
(四)監督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行開展業務活動,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提供穩定增長的運行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心主任辦公會。
第十八條 中心主任辦公會的職責
(一)傳達學習國家、省和市、區政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綜合管理等工作的具體部署要求,討論決定貫徹落實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城管事務中心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研究城管事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工作總結等。
(四)討論決定由城管事務中心制定印發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確定各部預算支出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貨物類、服務類項目,研究審核預算支出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工程類項目。
(六)討論決定城管事務中心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以及推薦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等重大事項。
(七)研究討論其他應當由主任辦公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中心主任辦公會是決策性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中心主任辦公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長作為正式與會人員。正式與會人員在核定的職數內,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依照相關程序選拔產生。中心主任辦公會正式與會人員的任期根據行政職務的變動而調整,正式與會人員的考核按照福田區和舉辦單位有關考核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福田區委任免,單位最高行政管理崗位等級為職員六級,單位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管理本單位日常事務;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負責單位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五)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空缺時由舉辦單位通過集體決策方式任命。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8個內設機構,分別為綜合部、綠化部、垃圾分類部、建設部、景觀部、技術服務部(加掛“區指揮分撥城管分中心”牌子)、環衛部、項目部,中心內部組織機構設置由舉辦單位擬定,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后產生。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本單位服務對象為市民群眾、單位職工等,服務對象享有國家、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載明與城管事務中心業務范圍對應的服務對象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本單位服務對象享有國家、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載明與城管事務中心業務范圍對應的服務對象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參與管理。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根據國家、省、市、區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的要求,制定中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承擔轄區市政道路綠化、公園、立體綠化、綠道和其他綠化項目的管護工作。
(二)承擔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相關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清運和環衛設施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市政環衛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三)承擔市政綠化景觀、環境衛生、市容景觀、區屬公園等園林綠化及市政設施方面的建設改造工程。
(四)承擔轄區燈光照明、慢行系統、視覺導視設施系統、節假日城市裝飾和燈飾營造以及市民中心廣場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區指揮分撥中心城管案件的分撥工作。
(六)承擔轄區數字化城管平臺的運營維護以及城管信息網絡等建設和維護工作。
(七)完成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有關情況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明確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要求,認真抓好本單位內部審計現行制度、辦法的清理和修訂,以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抓好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按照法律、法規及內部審計職業規范要求,制訂符合自身單位特點的內部審計程序、業務標準、作業標準、過錯責任追究等審計項目質量管理辦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按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4日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綜合事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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