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出解聘通知后又反悔,員工能否拒絕并要求賠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5-12 11:38來源 : 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咱們都知道
這是要解除勞動關系了...
但公司送達后又反悔
再通過發郵件撤銷
這是什么操作?
小伙伴們是不是懵懵的,
“以案說法”又開課咯
快來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簡介:
賈先生2013年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任人力資源部部長職務。
2022年7月21日A公司向賈先生送達《員工崗位變更通知函》
擬對賈先生現工作崗位進行變更
賈先生,我們要變更一下你的工作崗位,變更前你的崗位是人力資源部部長,每月工資12000元變更后崗位為技術支持部副部長,每月工資為8000元哈~
賈先生收到該通知后在《崗位變更協商函回執》上簽字,并在本人意見欄回復單位:“不同意”。
2022年7月22日A公司向賈先生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鑒于您不同意崗位變更的調整,今通知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請您于2022年8月10日前,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當天賈先生就對A公司的做法提出異議,2022年7月25日A公司通過內網郵件向賈先生發出《通知》2022年7月22日,本公司發布的關于賈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無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視為無效文件,現予以撤銷,特此通知。
2022年8月11日賈先生申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A公司認為,公司已經發出補充通知撤銷之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故不應當支付賠償。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賈先生的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基于勞動合同的“合同”性質來看,解除權系單方形成權,權利人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鑒于你不同意崗位變更的調整,今通知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
該《通知書》系包含了預告期的解除通知,當該《通知書》送達至賈先生后即發生法律效力。A公司認為其于2022年7月25日通知A公司撤銷該《通知書》,該《通知書》已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A公司由于賈先生不同意調崗降薪而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應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據及合理性。但案件審理過程中A公司并未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同時該解除行為也無法律依據,故A公司解除與賈先生之間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賈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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